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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事是否有权提起知情权诉讼?

公司监事是否有权提起知情权诉讼?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是依照法律规定和章程规定,:代表公司股东和职工对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和经理依法履行职务情况进行监督的机关。

我国公司法第54条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根据该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还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其工作。然而,我国公司法并未对公司监事的这种质询建议权、调查权受侵害时如何保障作出明确规定。我国公司法明确赋予公司股东在其知情权的行使存有障碍时,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方式得以救济。然而,在这种监事对公司的监督权规范下,是否也允许公司监事与公司股东一样,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行使知情权,实践中仍存有争议。
我们认为,公司法对监事知情权的保障模式没有规定诉讼方式,在司实践中不应作扩大解释,即司法机关不应赋予公司监事有提起知情权诉讼的主体资格。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监事会或监事履行相关职权属于公司内部治理的范畴,该权利的行使与否并不涉及其民事权益。监事不同于公司股东,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没有自身的特殊利益,其是否履行检查公司财务等职权,自然就不涉具体的民事权益争议,公司法并未对监事会或监事行使权利受阻规定相的司法救济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起诉讼须具备民事诉原告资格,条件有二:一是实质要件,即与所诉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是形式要件,即必须是可以成为诉讼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显而易见,公司监事对公司经营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具有民事诉讼原告起诉资格。

第二,公司监事提起知情权诉讼,不利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稳定。司法实践中,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均无权对公司本身提起知情权诉讼,更公司的监事(会)。如果公司经营真的存在异常,公司监事也可以通过公司内部程序得到解决,如召开临时股东会、向股东会会议提出相关议案等方式,而非必须通过公司外部提起诉讼的方式。此外,公司监事(会)作为公司的内设机构,如提起知情权诉讼则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作一个公司的内部机构来起诉公司,将会导致逻辑的混乱。因此,不允许公司监事提起知情权诉讼是公司监事的身份使然。


综上,监事会或监事以其知情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的诉讼,不具有可诉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如果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同时具备公司股东身份的,法院应当向其释明,若其同意以股东身份提起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的,法院可准许其变更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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