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工商注册
公司商标跟公司名称冲突了该怎么处理?
企业注册商标与公司注册名称之间的冲突由来已久,这主要是因为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均具有指明商品或服务提供者来源的功能属性,而又属于两种不交叉登记管理系统的产物。怎么会是公司名称和注册商标的冲突呢,今天小编带你看一看。
在取得权的先后顺序上,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主要有两种:
一、在先注册著名企业名称和在后申请注册商标。
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对其进行统一注册,可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具有专有标志的商标。但企业名称是经特定地区或国家工商部门批准注册的,企业进行宣传使用,产生知名度后,一般认为其字号在规定范围内形成专有权利。
所以,如果企业名称注册,使用在第一位,企业可以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先字号权根据其对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提出异议或无效声明,从而阻止或撤销该商标在后的注册。如不满意行政机关(即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结果,则有关裁决也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二是一种在首次申请注册的商标和企业名称。
第一,在先商标注册可以在民事侵权纠纷中对与其商标相同、近似的字号进行登记的企业,对该字号“突出使用”(不规范使用)和引起市场混乱的行为予以制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在同一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应构成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给予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它损害的行为”。
此处所谓的“突显使用”,是指在使用企业名称时,将字号突出,使之相对独立地具有识别意义,包括在商业活动中单独使用字号,以及/或在标注企业名称时对字号的字体、颜色、大小等进行特殊处理。
根据以上做法,在企业名称和商标两个系统仍将保持独立登记的情况下,建议企业尽可能保持企业字号和商标的统一。
在取得权的先后顺序上,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主要有两种:
一、在先注册著名企业名称和在后申请注册商标。
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对其进行统一注册,可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具有专有标志的商标。但企业名称是经特定地区或国家工商部门批准注册的,企业进行宣传使用,产生知名度后,一般认为其字号在规定范围内形成专有权利。
所以,如果企业名称注册,使用在第一位,企业可以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先字号权根据其对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提出异议或无效声明,从而阻止或撤销该商标在后的注册。如不满意行政机关(即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结果,则有关裁决也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二是一种在首次申请注册的商标和企业名称。
第一,在先商标注册可以在民事侵权纠纷中对与其商标相同、近似的字号进行登记的企业,对该字号“突出使用”(不规范使用)和引起市场混乱的行为予以制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在同一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应构成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给予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它损害的行为”。
此处所谓的“突显使用”,是指在使用企业名称时,将字号突出,使之相对独立地具有识别意义,包括在商业活动中单独使用字号,以及/或在标注企业名称时对字号的字体、颜色、大小等进行特殊处理。
根据以上做法,在企业名称和商标两个系统仍将保持独立登记的情况下,建议企业尽可能保持企业字号和商标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