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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有什么用?到底怎么写?
问题一:公司章程的地位和作用?
答: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必备文件,是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是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
公司章程是股东完全一致认同的规则的意志体现,是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表达形式,是公司的宪章,你们公司的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共同发挥调整公司活动的作用。
问题二:公司章程要记载的事项有什么样?
答:《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要记载的事项相同,具体内容为:
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列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是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会议认为须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股东应在拟定好的确认同意的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2.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列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成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是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0)公司的退出事由与托管办法;
(11)公司的通告和公告办法;
(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须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法条索引:《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八十一条
问题三:公司章程的制订、修正有什么要求?
答: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订,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拟稿制订,采用募集方式成立的要经创立大会透过。公司章程的修正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是由股东会透过。具体内容透过比例要求为:有限责任公司要经代表三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股东透过;股份有限公司要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投票权的三分之一以上透过。
法条索引:《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十四条、Escrow、第七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三条
问题四: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有什么样?
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能分为对公司内和对外两种的法律效力。对公司内部的法律效力是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的约束力;对公司外部的法律效力是对外部第三方具备的约束力。具体内容为:
对公司效力:一是公司应依其章程规定的办法,产生权力、经营管理、监督等公司组织机构,并按照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行使职权;二是公司应使用公司章程上规定的名称,在公司章程确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三是公司依其章程对公司股东应负义务,股东的权利假如受到公司侵犯时,可对公司起诉。
对股东效力:股东依章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行使投票权、转让出资、查阅有关公开资料、获取股息红利等;同时,应负缴纳所实收的出资及公司章程上规定的其它义务。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效力: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公司章程,按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超出公司章程对其赋予的职权范围,其应就自己的行为对公司负责。
对外部第三方效力:章程是公司对外进行经营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第三人与公司进行经济交往提供更多了条件和资信依据。
问题五:章程条款与《公司法》规定发生冲突时,其效力如何认定?
答:《公司法》条款有强制性规定与任意性规定之分。强制性规定不容许当事人做出与法律规定相同的签定合同;任意性规定容许当事人做出与法律规定不完全一致的签定合同。
公司章程是一种具备契约性质的自治权规则,《公司法》的任意性规定主要考虑的是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权与自主经营权。假如公司章程条款与《公司法》任意性规定不完全一致,则公司章程具备优先的法律效力;假如公司章程条款与《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不完全一致,则公司章程的该条款为无效条款。
问题十: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协议或是注资参股协议与公司章程就相同事项签定合同不完全一致时,以哪个为依据?
答:一般情况下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依据。发起人协议或注资参股协议与公司章程虽然在内容上有继承关系,但两者在制订时间上是有谁先谁后的区别的。一般来说发起人协议、注资参股协议签定在前,公司章程制订比这个协议签定的时间靠后,所有假如协议和章程不完全一致,能认为是发起人和投资人用章程更改了原来协议的签定合同。这种情况下当然是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依据。但有一种例外情况,假如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当初签定的协议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的时候能以协议为依据。
问题十一:公司存在多份公司章程时以哪份为依据?备案章程的效力是否一定高于未备案章程的效力?
答:须要从对内对外两方面来判断。假如是公司内部股东的争议备案与否对章程的法律效力判断影响不大。遵循的是章程的先后顺序,章程直接有冲突的一般以最新的章程为依据。但对外在出现公司与外部的纠纷时,因为备案章程是经过申报有申报效力的,所以对外备案章程的效力是高于未备案章程的效力的。
问题十二:公司章程能民主自由签定合同的事项有什么样?
答:《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成立到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股权转让、股份发行和转让、董监高的资格和义务、公司债券、财务、会计、合并、统合、注资、减资、退出和托管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公司法》的规定是有强制性规定与任意性规定的区别。强制性规定必需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遵照执行;对于任意性规定股东能依照自己企业的需求灵活设计章程签定合同的事项。
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能民主自由签定合同的事项具体内容为:
1.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是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应办理更改登记。”在实际操作中,能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是经理担任。
2.对外投资、借款。
《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它企业投资或是为他人提供更多借款,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是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是借款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是借款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因此,公司章程能规定在企业对外投资或是提供更多借款时,决议是由由公司董事会还是股东会、股东大会做出;也能规定对外投资、提供更多借款的总额以及单项投资、提供更多借款的数额活着董事会、股东会审批数额的权限。需注意,公司为公司股东或是实际控制人提供更多借款的,要经股东会或是股东大会决议而不是在公司章程中作民主自由规定。
3.分配红利、实收注资。
(1)分配红利。《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收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签定合同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仅限。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仅限。
依照上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能规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能规定不按照持有的股份比例分取红利。具体内容按照什么比例、方式分配,充分尊重股东意思自治权,容许股东民主自由签定合同。实践中,能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将红利部分或全部优先向一部分股东分配;也能规定在相同的股东之间按相同的比例分配;还能规定优先满足部分股东固定比例的收益要求,剩余部分再由全体股东分配等。
(2) 实收注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新注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收的出资比例实收出资,但全体股东签定合同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实收出资的仅限。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能规定公司新注资本时,股东不按照出资比例实收出资,至于按照什么比例、方式以及由谁来实收出资,能依照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法条索引:《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六条
4.股东会行使的职权。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了五项股东会行使的职权,除了《公司法》规定的五项股东会职权以外,公司章程能对股东会的职权做出扩充规定。须要注意,股东会不能剥夺《公司法》列举的董事会的五项职权。
5.股东会召集程序。
《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举行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举行十五日前通告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Seiches规定或是全体股东Seiches签定合同的仅限。”
因此,公司章程能另行规定举行股东会的通告时间,少于15日或多于15日均可,容许股东民主自由签定合同。另外,还能对股东会的召集程序、方式作更详细的规定。
6.股东会投票权、议事方式和投票表决程序。
(1)投票权。《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投票权;但,公司章程Seiches规定的仅限。”Escrow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投票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正公司章程、增加或是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统合、退出或是更改公司形式的决议,要经代表三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股东透过。”
因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是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退出或是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要经代表三分之一以上投票投票权的股东透过。其它事项的投票表决,公司章程能规定股东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投票投票权,或是按照其它的方式行使投票投票权。如,在公司章程中直接规定股东会某位股东享有的投票投票权数;或是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会投票表决实行一人票;或是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某事项投票表决设置“票否决权”等。另外,公司章程也能对《公司法》规定要经代表三分之一以上投票投票权的股东透过事项,规定更为严格的透过比例,如,要经代表四分之三以上投票投票权的股东透过;要经全部股东透过。需要注意,对该特殊事项无法做出多于三分之一的投票投票权比例的规定。
(2)议事方式和投票表决程序。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能就股东会的议事方式、投票表决程序做出更为具体内容、详细的规定。
法条索引:《公司法》第四十二条、Escrow
7.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能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因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能规定是否设置副董事长,以及设置几位副董事长,并且能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如,董事长、副董事长由某位股东推选的人员担任,或是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也能规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等。
《公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严禁超过三年。董事任期期满,连选能连任。”公司章程能在不超过三年的时间段内规定公司董事的任期。
法条索引:《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五十五条
8.董事会职权、继续执行董事职权、董事会议事方式和投票表决程序。
(1)董事会职权。《公司法》规定了五项董事会的职权,除了《公司法》规定的这五项董事会职权以外,公司章程能对董事会的职权做出扩充规定。需注意,《公司法》列出的股东会五项职权无法由董事会替代行使。
(2)继续执行董事职权。《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是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能设一名继续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继续执行董事能兼任公司经理。继续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因而,公司章程能规定继续执行董事的职权,该职权能参照《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职权,也能做出扩大、增大或其它规定。
(3) 董事会议事方式和投票表决程序。《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投票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投票表决,实行一人票。”
因而,公司章程除了能规定董事会投票表决实行一人票之外,能对董事会议事方式和投票表决程序做出更为具体内容、量化的规定。需注意,董事的投票表决为一人票,无法做出不同的规定。
法条索引:《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三、第五十条
9.总经理职权。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列出了八项经理的职权,并且规定“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Seiches规定的,Mathura规定”。
因而,公司章程能对列出的八项经理职权进行扩大或增大,也能做出完全不同的其它规定。需注意,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公司章程无法对《公司法》列出的职权做出增大和改变的规定。
法条索引:《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10.监事会职工代表比例、职权。《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严禁低于三分之一,具体内容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因而,公司章程能依照监事会的人数,在不低于三分之一的条件下规定职工监事的人数。
《公司法》规定了六项监事会的职权,除此以外,公司章程能对监事会的职权做出扩充规定。需注意,公司章程无法对《公司法》列出的六项监事会职权做出增大和改变的规定。
法条索引:《公司法》第五十两条、第五十三条
11.监事会议事方式和投票表决程序。《公司法》第五十五条第二、三款规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投票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经半数以上监事透过。”
因而,公司章程除了监事会决议应经半数以上监事透过之外,能对监事会议事方式和投票表决程序做出更为具体内容、量化和详细的规定。需注意,监事会决议透过比例无法多于监事会人数的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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