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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

一、重庆一般纳税人申请资格认定、转正、继续的,企业需要在下列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

1、新办企业申请资格认定,从办理税务登记发生第一笔销售收入的当月开始的三个月内或当月开始三个月内;其它企业申请资格认定,则要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其他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条件”的次月或达到规定条件的次月;

2、暂停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需要申请资格继续的,在通过整改后,满足规定条件的当月。

3、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请资格转正的,应在纳税辅导期满后申请。

4、临时一般纳税人申请转正的,需要在临时一般纳税人有效期满后20日内,即在认定之月起十二月后20日内;

二、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程序:

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二份。

  2、经营场地资料(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或其他业主出具的可使用场地证明);

3、分支机构申请认定时,同时提供总机构确认其为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证明文件和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批复书;

4、进出口企业、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盐业批发企业、小型水电经销企业需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其从事相应业务的证明文件;

5、新办企业提供和预测销售相关的的证明资料,如协议、合同或销售意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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