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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主要免税、减税规定有哪些
下列土地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行政单位、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机构自用的土地。
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人直接用于改善医疗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土地。
五、符合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转为企业和进入企业,可以自转制注册之日起,7年以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宗教寺庙、公园和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不包括其中附设的各类营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如在公园里设立的餐馆、茶社等)。
、市政街道、广场和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八、直接用于农业、林业、牧业和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水利设施及其护省用地。
九、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十、国家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能源、交通用地(主要涉及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铁路、民航、港口等类企业),和其他用地。
十一、行政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
十二、企业办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自用的土地。
十三、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自用的土地。
十四、个人出租住房用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向规定的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能够提供相关材料的,可以按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当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个人所有的住房和院落用地,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集体、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和幼儿园用地,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行政单位、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机构自用的土地。
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人直接用于改善医疗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土地。
五、符合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转为企业和进入企业,可以自转制注册之日起,7年以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宗教寺庙、公园和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不包括其中附设的各类营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如在公园里设立的餐馆、茶社等)。
、市政街道、广场和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八、直接用于农业、林业、牧业和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水利设施及其护省用地。
九、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十、国家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能源、交通用地(主要涉及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铁路、民航、港口等类企业),和其他用地。
十一、行政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
十二、企业办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自用的土地。
十三、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自用的土地。
十四、个人出租住房用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向规定的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能够提供相关材料的,可以按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当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个人所有的住房和院落用地,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集体、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和幼儿园用地,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