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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早期的商事登记制度

我国早期的商事登记制度

在我国历史上是否存在过商事登记制度,要看对其如何理解。若认为商事登记制度的目的在于国家对商事活动的干预,那么,我国古代就有关于商事登记的规定。如在秦汉时期及以前,统治者采用工商业自由放任的发展政策,但到西汉末年,为巩固封建王权,统治者采佰“轻重论”,严格控制国家工商业。这就为早期商事登记制度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据史料记载:汉代设市令长,主管市场事务,维护市场秩序,征收市税和掌管市集,指商贾要取得在市区合法的居住权和经营权,必须在官府登记即列入市籍,无市籍经商,被认为是非法的。南北朝时期有“违反经商必须到官府登记规定者,‘赀一甲’的律令,唐代有经商必须于八月十五到京都领贴的规定”。清初的民闻方织作坊,“机不得逾百张,张纳税当五十金,织造批准注册给文凭,然后敢织”。可见,我国自古以来就有通过登记制度对商事交易进行干预的规定。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是否源于这些“登记”,学者基本有共识,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源于清末官商解禁时期的特许制度,目的仅在于助益政府业税收,而不是监督和保护商业。该制度可以溯源于清末的某商业必须报部领贴,方准开办的规定。”然此“亦只以征收牙税为目的,而于其一己之信用及公众之厉害若何,概不注意”。可见,我国清代以前的登记制度只是作为国家管理、抑制工商业发展的手段和工具,其不同于西欧商事登记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通过公示商主体的有关必要信息,昭示商主体的信用,从而达到保护交易安全。故将其作为商事登记制度的起源过分牵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