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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业务超期未申请退税转为免税怎样操作
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出口货应该在出口次年4月份纳税申报截止前整理好外汇申请退税,2016年出口的货物根据税总征科便函(2017)43号的规定应该在2017年4月19日前申请退税。
对于单证不齐、信息不全以及符合国税公告2013 30号附件3所列的9类视同收汇的业务,出口企业要根据自身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无电子信息备案、视同收汇申报。而不符合这几类情况的出口业务,必须在5月份纳税申报期结束之前做免税申报,若未能在5月份申报期结束前做免税申报的,按视同内征税处理。(对外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根据国税公告2015 88号,未按规定进项申报的,也改为享受免税,位按规定免税申报的,再按征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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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怎样操作免税申报?
根据国税公告[2013] 12号第三条规定,出口企业需将下列凭证按照《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载明的申报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1、出口货物的报关单(没有出口退税联的,可用其他联次替代);
2、出口发票;
3、属于委托出口的货物,还需要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4、属于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需要提供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其他的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5、如果是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不同提供上述第2、4项的凭证。
另外还有国税[2013] 65号第八条的规定,出口企业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的时候不再提供《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以及电子数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据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须依照出口日期装订成册。
因此,出口企业在进行免税申报时,主要把相应的单据按照免税业务的出口日期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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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外贸企业,因此出口后不管是退税还是免税都是在申报增值税时直接填写在附表一第18栏和主表第8栏,且在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的“出口免税”项目中填列,因此外贸企业超期未申请退税要改为免税申报时,其增值税申报表不用调整。
而对于生产企业,退税办法采用免、抵、退办法,其出口销售额在符合退税时直接填列在附表一第16栏和主表第7栏“免抵退税”销售额,在超期未申请退税要改免税时,要把原先的免抵退销售额改为免税销售额,即需要把免抵退销售额调整到附表一第18栏和主表第8栏,且在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填写在“出口免税”项目中。
提示:从去年第开始,一些地方如成都,金三系统调整了免税销售额的比对关系,出口企业在填写免税销售额后再填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时会提示比对不过的现象,此时需要企业去税局大厅手工申报,或者像一些地方用土办法,免税销售额不填,直接填在免抵退销售额中。
生产企业在调整增值税申报表的时候,要区别对待:
1、若是2016年的出口业务,在2016年申报了免抵退销售额的,在调整为免税时需去税局大厅手工将原先的免抵退销售额调减,或者直接于2017年申报表中“未开具发票”列负数冲减免抵退销售额。
2、如果2016年出口的业务当年没有开具也没申报的,在2017年开具发票并申报增长使的,则在“未开具发票”列负数冲减免抵退销售额。
3、如果一直没有开发票并且申报增值税的,增在5月份申报期内填写在免税销售额中进行申报。
上述直接通过“未开具发票”列进行负数冲减原免抵退销售额的,要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看是否允许填列负数。
对于已经申请退税的业务,因不再符合退税要改为免税时,外贸企业应把原先已退税的款项补回税局,对于税局已经审批但是还没有退下来的,可以通过外贸企业退税系统中的“免退税冲减申报”把已经正式批复但还为退下的出口业务冲减掉;生产企业则直接在退税申报系统中把原已申报的退税明细进项冲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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