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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口退税的特点
一、哪些企业可以出口退税
1.具有外贸出口经营权并且承担国家出口创汇任务的企业,经过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享有独立对外出口经营权的中央和地方性外贸企业、工贸公司和部分工业生产企业;
2.委托出口的企业主要指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出口,承担出口盈亏的企业。
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是参考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多年实践基础上形成的、自成体系的专项税收制度。下面盛世领航公司告诉您这项新的税收制度与其他税收制度比较有一下几个主要特点:
二、收入退付行为
税收是指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参与国民收入中剩余产品分配的一种形式。出口货物退(免)税作为一项具体的税收制度,其目的与其它税收制度不同。它是在货物出口后,国家将出口货物已在国内征收的流转税退还给企业的一种收入退付或者减免税收的一种行为,这与其他税收制度筹集财政资金的目的是完全不同的。
三、调节职能的单一性
我国对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意在使企业的出口货物以不含税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这是提高企业产品竞争力的一项政策性措施。与其他税收制度鼓励与限制并存、收入与减免并存的双向调节职能比较,出口货物退(免)税具有调节职能单一性的特点。
四、间接税范畴内的一种国际惯例
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实行间接税制度,虽然其具体的间接税政策各不相同,但就间接税制度中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而言,各国都是一致的。为奉行出口货物间接税的“零税率”原则,有些国家实行免税制度,有些国家实行退税制度,有些国家则退、免税制度并行,它的目的都是对出口货物退还或者免征间接税,以使企业的出口产品能以不含间接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与各国的征税制度是密切相关的,脱离了征税制度,出口货物退(免)税便将失去具体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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