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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房地产业营改增范围及税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两大类。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如没有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接下来就一起来了解下成都营改增范围及税率情况吧!

一、营改增试点范围行业

(一)、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服务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主要是部分生产性服务业:

1、研发和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等);

4、物流辅助服务;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6、鉴证咨询服务。

二、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规定,房地产业主要涉及以下税目:

1、房地产企业销售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销售不动产税目;

2、如房地产企业出租自己开发费房地产项目(包括如商铺、公寓、写字楼等),并适用租赁服务税目中的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税目与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税目(不含不动产售后回租融资租赁)。

三、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下列情况不属于在境内无形资产或销售服务,境外个人或单位到境内个人或单位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使用的有形动产、使用的无形资产、国家税务总局与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税率和征收率:

1、房地产企业出租、销售不动产适用的税率均为11%。

2、小规模纳税人出租、销售不动产,并且一般纳税人需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出租不动产业务,征收率为5%。

3、境内的购买方为个人扣缴增值税与境外单位的,根据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从税制适用而言,一般纳税人更其适用增值税税率,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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