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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竹过后”,企业和个人因台风影响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昨日16日17时,今年第22号台风“山竹”(强台风级)在江门台山海宴镇登陆,登陆时中心附近最大风力14级(45米/秒,相当于162公里/小时),中心最低气压955百帕。“山竹”携风裹雨来势凶猛。因台风造成的影响,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可以申报税前扣除。
(二)企业为救灾复产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增值税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省税务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或已经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自然灾害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转出。
(四)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为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三、个人所得税
(一)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和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四、房产税
(一)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二)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三)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发生重大损失的,造成纳税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的优惠。
五、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七、土地增值税
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八、车船税
已完税的车船因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九、印花税
(一)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二)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十、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十一、延期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
十二、延期缴税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一、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可以申报税前扣除。
(二)企业为救灾复产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增值税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省税务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或已经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自然灾害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转出。
(四)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为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三、个人所得税
(一)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和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四、房产税
(一)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二)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三)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发生重大损失的,造成纳税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的优惠。
五、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七、土地增值税
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八、车船税
已完税的车船因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九、印花税
(一)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二)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十、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十一、延期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
十二、延期缴税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