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代理记账
6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过半,申报中遇到这些问题怎么办?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是哪种情况需要填写,这张表是每家企业都要做吗?
答: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在预缴增值税时需要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企业何时需要填写《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答:对于新老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在电子申报客户端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时,《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作为附表填写。
3、营改增后,娱乐业纳税人如何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和之前有啥不同?
答:对于符合条件的从事广告业和娱乐业的纳税人,在填报完增值税申报表后,再独立填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而原营业税纳税人不需要填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填写完营业税申报表后由系统根据营业额自动带出。
4、涉及到即增即退业务的企业,即征即退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都要在主表里面手动填写吗?
答:根据现行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即征即退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在主表里仍需企业手工填报。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2”栏进项税栏,“即征即退项目”列下的进项税金额是只能填写专属软件产品的进项税额吗?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按照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分摊的进项税额是否也填写在此列?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根据财税〔2011〕100号文件规定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纳税人在填报增值税申报表主表时,对于软件产品所发生全部进项税额均应填列在第“12”栏的“即征即退项目”列,其中也包括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按照规定的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6、我们是一家一般纳税人建筑公司,现在只有两个老项目在施工实行简易征收,我们5月20日买了一个电脑服务器1万元,税金1700元,请问我们5月份的纳税申报表填写哪几个表的哪些项目,如果到2017年1月有新项目按一般计税办法计税的话,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又如何填写纳税申报表呢?
答:你公司在所属期5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填入附表一和主表。根据政策规定,专用于简易征收项目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销项税额。购入的电脑如果不专用于简易征收项目,相应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申报时应填入附表二,本期没有一般计税方法销项税额的,相应进项税额形成留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7、我们企业是自行开发软件的一般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在填报申报表时发现现在主表的样式和过去不一样了,将即征即退项目单列了,请问我们应该如何填报申报表?
答:一般纳税人适用的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的一个主要变化就是将“即征即退项目”作为单独填列的项目,而不再是作为“全部项目”的其中数。因此,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首先要做好即征即退的备案登记,同时在填报申报表时应区分“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取得的进项可以在“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中分摊:
“即征即退项目”列:填写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征(退)税数据。
“一般项目”列:填写除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以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征(免)税数据。
8、我公司有跨区经营不动产出租,按规定,要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我们去办理时,预缴税款表上填的税款所属时间是2016年5.1-5.31,但是税务机关开给我们的税收缴款书的所属时间是2016年6.1-6.30,请问,按这个缴款书交的税款能不能在2016年5月的纳税申报中抵减应纳税额?
答:该税收缴款书需交纳入库后,可以在2016年5月的纳税申报中抵减。
9、关于售后回租,根据106号文,本金作为销售额申报,同时作为销售额抵减额填列。现在根据36号文,新合同的本金不包含在销售额中,所以不需要在销售额中填列,也不需要在抵减额中填列对吗?另外关于旧合同,本金还需要继续在销售额和销售额抵减额中填列吗?
答:您的理解是正确的。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作为贷款服务。其销售额已不再包含本金,因此,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按照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收入为销售额。对于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5点有关规定执行。
10、我单位原来就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新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填写导向页面 “PB002运输业发票抵扣联清单”什么情况下需要上传附件 上传附件的格式是怎么样要求的?
答:该导向页面是处理原货运发票抵扣的问题的,属历史遗漏问题。目前货运发票已由增值税发票代替,一般企业不需要填报。如你单位有原运输发票抵扣,须先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并取得上传电子格式后才能申报。
11、我们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请问5月份买入了某金融商品,买入价210,如果12月卖出,假设卖出价200万元,请问应该如何填报申报表?负差可以结转下期吗?
答:根据36号文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因此,你公司在填报所属期为2016年12月的纳税申报表时,应在附表三的“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栏的对应行次中填写200万元,并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的“本期发生额”、“本期应扣除金额”两栏的对应行次中分别填写210万元,在“本期实际扣除金额”的对应行次中填写200万元。但是,在填报所属期为2017年1月的纳税申报表时不能转入年末出现的10万元负差,届时附表三第4行“6%税率的金融商品转让项目”的扣除项目“期初余额”应填0.
12、现在我们公司有空地要出租出去,能否使用不动产租赁方式,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适用税率为11%,因此你公司出租土地业务可开具11%税率的增值税发票。
13、4月份的工程营业税发票不可以重新开增值税发票了吗?
答:按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纳税人已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应缴纳营业税的建筑服务,已开具营业税发票的,不得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4、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产品用于经营性租赁的老项目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是与房产出售一样的标准还是需取得房产证或竣工验收?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不动产用于经营租赁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取得的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15、我司为物业公司,收入的物业费有一部分比例的费用是设备运行费(包含电梯,绿化,保洁,水箱等设备的维保费用),以前这部分收入都是不缴纳营业税的,现在营改增后,这部分收入要怎么开票,税率是多少?
答:相关设备运行费属于物业费的组成部分,应按物业管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16、问题1: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非一般纳税人,是吗?两者下面还有小的二级,三级分类吗?
问题2:在一般纳税人资格网上查询中得知为非一般纳税人,那适用什么税率,一定要问当地所在税务所吗?网上可以申请公开该企业的纳税适用相关税率吗?(比如该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率?该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是非享受税收优惠等等)
问题3:增值税简易计算公式有吗?怎么分类,怎么计算,请举例说明。
问题4:怎样查询跟个人有厉害关系的,可以公开的一些企业的相关税务信息?等等
答:(1)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
(3)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例如:小规模纳税人餐饮企业提供餐饮服务,向消费者收费共计1000元,则该笔餐饮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1000÷(1+3%)×3%=29.13元。
(4)按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下列情形可以向外部门、社会公众或个人提供:
(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以公布的信息;
(二)法定第三方依法查询的信息;
(三)纳税人自身查询的信息;
(四)经纳税人同意公开的信息。
除上述外,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依法为纳税人的涉税信息保密。直接到税务机关查询自身涉税保密信息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
2.查询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