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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税收收入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之间是怎样划分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中国的税收收入分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
一、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和船舶吨税。
二、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和烟叶税。
三、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包括:
(一)增值税:海关代征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政麼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原来归地方政,税收入,改征增值税以后收入归属暂时不变。
(二)营业税: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等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三)企业所得税: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己企业和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总分机构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政府分享60%,地方政府分享40%。
(四)个人所得税:中央政府分享60%,地方政府分享40%。
(五)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六)印花税:股票交易印花税收入的97%归中央政府,其余的3%和其他印花税收人归地方政府。
(七)城市维护建设税: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此外,在西藏自治区,除了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以外,在该自治区征收的其他税收全部留给该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