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工商注册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范围是如何的?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范围是什么?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范围实际上是指国有经济的存在。从经济学角度看,国有企业在我国市场经济中的经济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提供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高风险产品以及其他市场无法有效提供的产品,克服外部不经济、规模不经济、经济不确定性等市场缺陷;第二,在特定的社会经济时期,除了上述项目外,还应提供一些与国家发展战略、居民基本生活需求和社会稳定相关的私人项目,以保证社会经济的稳定运行和顺利发展。此前很多法律文件和1999年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都明确指出,国有经济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据主导地位,支撑、引导、带动社会经济发展;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具有自然垄断性的行业、提供公共产品的行业、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

  《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生产特殊产品或者属于国务院确定的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从现行政策来看,“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主要是指生产货币、法定纪念币、邮票、预防用生物制品、军用核心产品、关键零部件等产品的公司;“特定行业公司”主要指自来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城市公用事业,跨省电网、基础邮电、铁路、国防工业、航空航天、核工业、石油开采、出口信用保险、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出版等行业公司。

  生产、提供特殊产品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问题是生产和提供其他产品或行业的公司是否也可以选择性地采取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公司法》仅限制这两类特殊企业采用国有独资公司形式,并未禁止或限制除上述两类特殊企业外的其他国有企业采用国有独资公司形式。在实践中,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对既得利益的影响最小,因此很多国有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企业改制时更倾向于采取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这一现象明显背离了国企改革、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初衷,使得国企公司制改革极有可能只会成为形式上的变革。《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除少数必须由国家垄断的企业外,要积极发展多元化投资公司;在竞争领域有一定实力的企业,要吸引多方投资,加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