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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都是5%,但这两个征收率压根不是一码事

从普遍意义上来说,自去年5月1日开始,我国增值税的征收税率执行3%和5%两档,分别适用于不同行业,或者特殊的经济事项。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国目前仍然执行3%、5%和特殊的5%三挡征收税率。那么什么是普遍意义的5%的征收率?什么是特殊意义的征收率呢?为什么会存在这两种不同的说法呢?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什么是普通的征收率。先看一则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该企业是一般纳税人)曾销售了一套商品房,价税总计是210万元,该商品房是去年4月30日之前开发的,那么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本次交易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

借:应收账款 —21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210万÷(1+5%)=200万元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适用5%的征收率)=210万÷(1+5%)×5% =10万元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普通的征税率在计算应缴纳增值税时,应该先做价税分离,换算出不含税金额为多少,然后再计算应缴纳增值税额。另外,在开具发票时,“价税合计栏”内填写含税销售额;“税额栏”按含税销售额除以(1+5%)再乘以征收率5%计算出的税额填写:“金额栏”按含税销售额除以(1+5%)的金额填写,“税率栏”填写5%(差额开票的情况下税率栏为*号)。

其次,我们再来看一下何为特殊征收率。某合作油田企业销售原有210万元,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其应适用5%的征收率,那么该油田企业应该缴纳增值税为:

借:应收账款 21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210万-10.5=199.5万元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210×5%= 10.5万元

以上就是特殊征收率的计算公式,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价税合计栏’按含税销售额填写;‘税额栏’按含税销售额乘以征收率5%计算出的税额填写;‘金额栏’按价税合计数额减去税额后的余额填写;‘数量栏’按销售总量填写;‘单价栏’按实际销售单价填写;‘税率栏’不填。‘税额栏’中所列税额为购买方的增值税进项扣除额。”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虽然这两种行为都是5%的征收率,但是因为两者之间不是一码事,所以在不含税收入和税额的计算方法是不一样的,纳税人应该格外注意,切不可将两者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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