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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详解
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入最后阶段了,今天盛世领航就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相关问题给大家介绍一下,和大家一起了解学习。
1、汇算清缴的对象包括哪些?
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活动,或在该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不论是不是在减税、免税期间,也不论亏损或盈利,都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期限?
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和企业所得税有关的规定,进行汇算清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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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汇算清缴针对哪些内容?
纳税人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或者实际经营时间内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多退少补,并且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向税务机关提供想要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
4、汇算清缴申报资料有什么规定?
纳税人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面的有关资料:
(1)查账征收企业年度申报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附表;核定征收企业年度申报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2)有关联业务往来的,应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附表。
(3)财务会计报告:①资产负债表、②利润表、③现金流动表(视企业所执行的会计制度按要求报送)、④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视企业所执行的会计制度按要求报送)、报表附注及其他应当在财会报告中披露的相关资料信息(视企业所执行的会计制度按要求报送)。用数字证书通过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可取消以上4条报告纸质资料的报送。
(4)其他相关资料:①委托代理机构纳税申报的,还需出具双方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代理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②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情况或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84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应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24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者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需报送依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5、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要报送哪些资料?
总机构要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和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需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复印件,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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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汇总清算可不可以延期申报?
如果因为不可抗力因素,纳税人不能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不能备齐上述资料的,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延期申报申请。
7、怎样降低汇算清缴税收风险?
纳税人可以根据下面的步骤进行操作:
(1)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等网上通道填报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后,选择“风险提示服务”,系统就会对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表数据和信息进行风险核查,并在短时间内将风险提示信息发送给纳税人;
(2)针对系统发送的风险提示信息,纳税人可自愿选择是否修正,自行确定是否调整、修改、补充数据或者信息,也可以直接进入纳税申报程序;
(3)纳税人完成风险提示信息修正之后,可以再次选择“风险提示服务”,查看风险提示问题是否处理,也可以直接进行如纳税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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