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工商注册

商标注册后无效宣告有什么条件

商标注册是现代很多公司都会进行的一项工作,毕竟经过注册的商标是可以受法律保护的,而与此同时商标注册还可以让商标成为公司的无形资产,可谓是一举多得让很多企业对注册商标持有一个趋之若鹜的态度,不过商标注册后其实也是可以进行无效宣告的。今天就带大家看一下,商标注册后无效宣告有什么条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根据此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商标注册后无效宣告有两种途径:

1、由商标局自主发现并决定无效宣告

2、由其他单位或个人请求商标注册无效宣告

二、而两种途径事实上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商标注册后的商标出现了违法情况,下面就为大家总结一下《商标法》第四、十、十一、十二、十九条第四款都有哪些规定,也可以说是商标注册后无效宣告的主要条件:

1、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其实很容易理解,这个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主要含义就是比如:恶意抢注(自己不使用)、通过其它类目在先注册他人商标(比如抢注第35类等);

2、第十、十一、十二条:这三条的主要规定其实就是商标的主要样式,不能包含法律中不允许的样式,比如:国旗、国徽等等国家相关标志;民族歧视等歧视性标志;有害道德的有害标志等;

3、第十四条:其实也就是一个驰名商标的认定了,比如一些市场上公认为某公司或某产品标志的商标,被他人抢注其他类别就可能涉嫌恶意抢注;而商标注册后的商标持有人也不可以将“驰名商标”用于宣传、展览等活动。

以上就是商标注册后无效宣告的主要条件,有什么其他问题或者想与盛世领航合作的,可以联系我们的专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