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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不同价值的功能与逻辑序列

商事登记不同价值的功能与逻辑序列

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的诸价值要素因具有不同功能,这就要求立法者与执法者必须对商事登记具有的满足商主体之营业自由、交易安全与效率之需求的具体效用进行充分权衡和考量,对不同价值要素作恰当的定位与理性选择。
商事登记的价值体系里,营业自由属于商主体应然的权利范畴,主旨在于授予主体以适应交易与竞争的必要络格、地位与权能,它要求商事登记法确定商主体能自由地进退市场——营业进退自由、基于愿与他人自由交易——营业意思自由、在营业中能自主地作出决策——营业行为自由,以期通过自身努力去实现自身利益的预期化和最大化。营业自由价值属于基础性价值范畴。
交易安全是相对于商主体所处的交易环境而言的,它要求商事记法创设出完备、有效的登记程序规则来保障市场交易的安全。它通登记公示商主体营业信息,昭示其商业信誉,以提高交易的信用度,保障商主体的交易建立在可预见、可实现的信用保障基础之上,来实现主体交易效率与交易利润的最大化。可见,市场安全为交易主体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提供了有效保障,属于保障性价值范畴。
交易效率价值主导商事登记的立法宗旨,是该制度创设的目的在。它要求商事登记法应以保护商主体和交易相对人的利益为中心,其制度创设和规范制定均应以激发、促进、保证商主体实现其最大利益为基本出发点和最终归宿。交易效率价值属于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的的性价值范畴,是其主导、核心价值。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作为保障商主体营业,以实现其财富增长为主旨的商事登记制度,其价值的定位和选择位序应当是:以营业自由价值为基点,以交易安全价值为保障、以交易效率价值为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