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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手段层出不穷,怎样才能不被税局盯上?
最近大热的个税改革中有提到一条"增加反避税条款",可能有部分人会对"反避税"这个词感到比较陌生,什么是反避税呢?反避税是指国家采取积极的措施,对国际避税加以防范和制止。因为税收属于我国的财政收入,企业如果通过一些不正当的避税手段将利润转移到国外,那么就会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所以需要对这类有避税嫌疑的纳税人进行反避税调查。
而企业间的转移定价一直是反避税调查的重点,今天,想跟大家分享的就是一个关于转移定价的反避税调查案例,借这个案例再次提醒一下企业"避税"不当的后果,希望能带给大家一些启发。
案例
凡纳公司是境外某大型企业在我国某市设立的大型生产子公司,主营业务为塑料加工,为一般纳税人。不久前被税局发现,按规定在享受完"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后,企业利润水平随之出现了异常的大幅度下滑,截至2014年累计亏损790万元。该企业财务人员表示:因为市场原因,产品供过于求,不得已多次采取降价方式销售,才导致亏损。但税局认为仍然存在诸多疑点:
第一, 2005年-2014年间,除个别年度有所下降外,销售收入和销售订单数总体呈现增长态势。由此判断产品并非如供过于求,呈现滞销状态。
第二,该公司相同产品的利润因销售对象不同而呈现出较大差异。同一年度内,企业与境外关联企业交易的销售毛利率远远低于与境内外非关联企业的销售毛利率,关联交易的销售毛利率大多数低于5%,个别年度甚至为负数。但非关联交易的毛利率在20%以上,两者差异巨大。
第三,除2006年外,有9个年度的境外关联交易完全成本加成率(利润率水平指标,是企业税前利润与完全成本的比率)也均为负数。虽然企业其他非关联的境内外交易的完全成本加成率较高,但由于境外关联企业交易指标畸低,致使企业的完全成本加成率整体处于较低水平。
结合上述异常现象,税局认为凡纳公司存在违背定价原则,利用关联交易向境外母公司进行不合理利润转移的重大嫌疑。随即对凡纳公司实施了反避税转让定价调查。
一开始,凡纳公司对调查工作较为抵触,并不配合,并矢口否认企业存在避税行为。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销售数据和利润信息的披露,该企业态度有所转变,表示愿意配合调查工作,并且凡纳公司聘请了国内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全程参与了调查活动。
针对税局怀疑的"利用不合理的转让定价,转移利润规避纳税义务"问题,主动向税局提出了一个调整方案:从全球上市公司大型的财务数据库-BVD数据库中选取行业及经营相似的大型企业作为可比企业,根据选取的企业近年来的完全成本加成率进行综合,选其中间数据作为可比中位值,对凡纳公司收入进行可比换算调整,最终得出2005年-2014年期间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634.44万元后,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166.27万元,利息299.62万元。
对于企业提出的方案,税局认为以BVD数据库为基础选取可比企业并不科学,原因有3:
1.BVD数据库中企业多为上市公司,在企业规模、经营条件等方面与凡纳公司存在较大差异。
2.由于受筛选条件及数据完整性的影响,凡纳公司抽选的每个年度可比企业都不同,数据不具备连续性和准确性。
3.即使同行企业,由于产品品类、生产工艺、获利能力都有所差别,凡纳公司的生产工艺及获利能力在同业中较为突出,因此BVD数据库中选取的可比企业测算出的完全成本加成率中位值,不能客观反映凡纳公司的赢利水平。
税局在调查中发现了另一家公司-梨花公司,与凡纳公司生产经营业务基本相同,并且同为一家境外母公司的下属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05年-2012年,与凡纳公司相比,梨花公司在同一时期的业务无论是关联交易还是非关联交易均处于稳定上升的盈利状态,但在2012年12月,梨花公司被凡纳公司吸收合并。
2005年-2012年期间,梨花公司销售毛利率多数年度均为20%-35%,完全成本加成率基本在20%以上,这两项数据均远远高于同期凡纳公司的同类数据。即使两家公司存在主要销售对象和所处销售环节不同等因素,凡纳公司关联外销产品的完全成本加成率也明显偏低。
梨花公司和凡纳公司两家企业均为境外母公司在国内的独资子公司,地址相同,厂房共用,且原材料、产品、生产流程均基本相同,作为"同胞"企业,虽然两企业间有少量的关联交易,但不存在转移利润问题。因此税局决定选取梨花公司的同期完全成本加成率指标,作为参数来衡量测算凡纳公司的境外关联销售利润水平,更为客观并具有合理性。
按照这一思路,得出了企业完全成本加成率的平均值为9.73%,以其为参照值进行测算,从而得出正常标准下凡纳公司与境外母公司关联交易的收入数据。测算得出,检查期内凡纳公司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634.44万元后,应补缴企业所得税、利息合计2087.25万元。比凡纳公司提供的方案多补缴税款和利息共621.36万元。
最后确认,凡纳公司2005年-2014年期间,通过关联交易不合理转让定价方式,向境外母公司转移利润避税,涉及企业收入1.01亿元。税局令其调整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1亿元,企业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634.44万元后,应补缴企业所得税、利息共计2087.25万元。
凡纳公司对税局的调整方案表示了异议,认为将梨花公司作为可比企业并不合理。对此,税局进行了明确解释:
首先,梨花公司与被调查企业同为国外母公司在我国设立的子公司,两家公司共用厂房,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及生产流程相同,原材料和产品也基本相同。
其次,两家公司之间虽有关联关系,但关联交易量非常小,并且经调查,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存在转移利润问题。
再者,比起BVD数据库中选取的跨国大型企业,梨花公司在业务相似性和数据连续性方面更为真实、客观,贴近凡纳公司实际情况,更适合作为可比企业进行测算,其结论也更为科学合理。
最终,凡纳公司接受处理决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并补缴了税款和利息2087.25元。
总结
此案例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通过向母公司销售不合理定价产品的方式,转移利润避税,经营的方式和避税的手法具有一定代表性。但这仍然没能逃过金三系统的"火眼金睛",从前期发现享受完税收优惠后利润的巨大落差,相同产品卖不同价格、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利润率的差异,到后期选取与调查企业的客观可比对象,和科学的比对数据,最后核定出调查企业的真实收入,金三系统的功能可谓是强大到令人唏嘘。
很多企业的"避税"手段可能还远远不及凡纳公司,所以就更不能抱有侥幸心理简单粗暴地"避税"了。摆正姿态是首要工作,要相信通过学习好税收的政策法规,加之在企业经营中合理运用,才是企业降低税负的正确姿势
而企业间的转移定价一直是反避税调查的重点,今天,想跟大家分享的就是一个关于转移定价的反避税调查案例,借这个案例再次提醒一下企业"避税"不当的后果,希望能带给大家一些启发。
案例
凡纳公司是境外某大型企业在我国某市设立的大型生产子公司,主营业务为塑料加工,为一般纳税人。不久前被税局发现,按规定在享受完"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后,企业利润水平随之出现了异常的大幅度下滑,截至2014年累计亏损790万元。该企业财务人员表示:因为市场原因,产品供过于求,不得已多次采取降价方式销售,才导致亏损。但税局认为仍然存在诸多疑点:
第一, 2005年-2014年间,除个别年度有所下降外,销售收入和销售订单数总体呈现增长态势。由此判断产品并非如供过于求,呈现滞销状态。
第二,该公司相同产品的利润因销售对象不同而呈现出较大差异。同一年度内,企业与境外关联企业交易的销售毛利率远远低于与境内外非关联企业的销售毛利率,关联交易的销售毛利率大多数低于5%,个别年度甚至为负数。但非关联交易的毛利率在20%以上,两者差异巨大。
第三,除2006年外,有9个年度的境外关联交易完全成本加成率(利润率水平指标,是企业税前利润与完全成本的比率)也均为负数。虽然企业其他非关联的境内外交易的完全成本加成率较高,但由于境外关联企业交易指标畸低,致使企业的完全成本加成率整体处于较低水平。
结合上述异常现象,税局认为凡纳公司存在违背定价原则,利用关联交易向境外母公司进行不合理利润转移的重大嫌疑。随即对凡纳公司实施了反避税转让定价调查。
一开始,凡纳公司对调查工作较为抵触,并不配合,并矢口否认企业存在避税行为。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销售数据和利润信息的披露,该企业态度有所转变,表示愿意配合调查工作,并且凡纳公司聘请了国内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全程参与了调查活动。
针对税局怀疑的"利用不合理的转让定价,转移利润规避纳税义务"问题,主动向税局提出了一个调整方案:从全球上市公司大型的财务数据库-BVD数据库中选取行业及经营相似的大型企业作为可比企业,根据选取的企业近年来的完全成本加成率进行综合,选其中间数据作为可比中位值,对凡纳公司收入进行可比换算调整,最终得出2005年-2014年期间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634.44万元后,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166.27万元,利息299.62万元。
对于企业提出的方案,税局认为以BVD数据库为基础选取可比企业并不科学,原因有3:
1.BVD数据库中企业多为上市公司,在企业规模、经营条件等方面与凡纳公司存在较大差异。
2.由于受筛选条件及数据完整性的影响,凡纳公司抽选的每个年度可比企业都不同,数据不具备连续性和准确性。
3.即使同行企业,由于产品品类、生产工艺、获利能力都有所差别,凡纳公司的生产工艺及获利能力在同业中较为突出,因此BVD数据库中选取的可比企业测算出的完全成本加成率中位值,不能客观反映凡纳公司的赢利水平。
税局在调查中发现了另一家公司-梨花公司,与凡纳公司生产经营业务基本相同,并且同为一家境外母公司的下属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05年-2012年,与凡纳公司相比,梨花公司在同一时期的业务无论是关联交易还是非关联交易均处于稳定上升的盈利状态,但在2012年12月,梨花公司被凡纳公司吸收合并。
2005年-2012年期间,梨花公司销售毛利率多数年度均为20%-35%,完全成本加成率基本在20%以上,这两项数据均远远高于同期凡纳公司的同类数据。即使两家公司存在主要销售对象和所处销售环节不同等因素,凡纳公司关联外销产品的完全成本加成率也明显偏低。
梨花公司和凡纳公司两家企业均为境外母公司在国内的独资子公司,地址相同,厂房共用,且原材料、产品、生产流程均基本相同,作为"同胞"企业,虽然两企业间有少量的关联交易,但不存在转移利润问题。因此税局决定选取梨花公司的同期完全成本加成率指标,作为参数来衡量测算凡纳公司的境外关联销售利润水平,更为客观并具有合理性。
按照这一思路,得出了企业完全成本加成率的平均值为9.73%,以其为参照值进行测算,从而得出正常标准下凡纳公司与境外母公司关联交易的收入数据。测算得出,检查期内凡纳公司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634.44万元后,应补缴企业所得税、利息合计2087.25万元。比凡纳公司提供的方案多补缴税款和利息共621.36万元。
最后确认,凡纳公司2005年-2014年期间,通过关联交易不合理转让定价方式,向境外母公司转移利润避税,涉及企业收入1.01亿元。税局令其调整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1亿元,企业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634.44万元后,应补缴企业所得税、利息共计2087.25万元。
凡纳公司对税局的调整方案表示了异议,认为将梨花公司作为可比企业并不合理。对此,税局进行了明确解释:
首先,梨花公司与被调查企业同为国外母公司在我国设立的子公司,两家公司共用厂房,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及生产流程相同,原材料和产品也基本相同。
其次,两家公司之间虽有关联关系,但关联交易量非常小,并且经调查,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存在转移利润问题。
再者,比起BVD数据库中选取的跨国大型企业,梨花公司在业务相似性和数据连续性方面更为真实、客观,贴近凡纳公司实际情况,更适合作为可比企业进行测算,其结论也更为科学合理。
最终,凡纳公司接受处理决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并补缴了税款和利息2087.25元。
总结
此案例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通过向母公司销售不合理定价产品的方式,转移利润避税,经营的方式和避税的手法具有一定代表性。但这仍然没能逃过金三系统的"火眼金睛",从前期发现享受完税收优惠后利润的巨大落差,相同产品卖不同价格、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利润率的差异,到后期选取与调查企业的客观可比对象,和科学的比对数据,最后核定出调查企业的真实收入,金三系统的功能可谓是强大到令人唏嘘。
很多企业的"避税"手段可能还远远不及凡纳公司,所以就更不能抱有侥幸心理简单粗暴地"避税"了。摆正姿态是首要工作,要相信通过学习好税收的政策法规,加之在企业经营中合理运用,才是企业降低税负的正确姿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