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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税收政策

对律师而言,股权转让业务我们都不陌生,我们常常为企业股权转让业提供咨询、参与谈判、拟定法律文书等法律服务,然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税收问题,可能并不一定都很清楚,鉴于此,本人现对股权转让涉税问题进行了初步整理,在此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股权转让涉及税种

所谓股权转让即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受让人并由受让人支付对价的一种转让形式。股权交易主要涉及如下税种:

(一)流转税

流转税指以纳税人商品生产、流通环节的流转额或者数量以及非商品交易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流转税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产物,具体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从增值税、消费税的课税对象看,股权交易并不涉及此两种税。那股权交易中是否涉及营业税呢?我们具体看下法律法规的规定。

《财政部、国税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明确规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从该规定明确可以看出股权转让并不征收营业税。

特别提示

1、公司整体转让营业税问题——公司整体转让其资产、债权、债务时是否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南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企业重组中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1174号)中明确表示: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海南南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不属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因此,上述转让股权的行为不应征收营业税。据此,企业若整体转让其资产、债权债务应不征收营业税。

2、 公司整体转让资产涉税问题——即公司仅将现有资产整体转让,但并不含其它的债权债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海省黄河尼那水电站整体资产出售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504号明确规定:青海省三江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所属的黄河尼那水电站整体资产出售给联合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并非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不属于企业的整体产权交易行为。因此,在青海省黄河尼那水电站整体资产出售过程中,其发生的销售货物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从上述两个批复可以看出,企业在整体资产转让时,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企业仅在整体转让产权时,方可免征营业税。

(二)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企业依法转让自身持有的股权,应缴纳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2、个人所得税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个人依法转让自身持有的股权,应按2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明确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特别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规定:

(1)若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2)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

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三)印花税

1、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涉印花税介绍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 ,一般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第十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指: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2、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涉证券交易印花税介绍

(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企业股权转让: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7号)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2)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单边征收问题的通知》财税明电【2008】2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3)优先股转让: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6号规定:在成都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二、股权赠与涉税问题分析

股权赠与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目前国家税务部门尚无明确规定。

但《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冀地税函【2009】119号第四条“对无偿转让股权行为的管理”却明确规定:继承、遗产处分、直系亲属之间(直系亲属主要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养父母、养子女、继父母、继子女、兄弟姐妹、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他近亲属)。无偿赠与股权情况下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情形的自然人股东将股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税,税率为20%。从上述规定看,河北省规定继承、遗产处分及直系亲属间的股权赠与是免税的,除此之外,均应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西安本地对此是如何操作的呢?本人电话咨询了西安12366税务服务热线,其给出的答案为:

1、股权赠与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情形,故若有正当理由(此处正当理由主要指: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则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否则,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2011第27号)

2、将股权赠与给企业时,受赠企业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3、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应依法缴纳印花税。就股权赠与而言,若属于正当理由的赠与,则不涉及合同金额,而印花税系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万分之五征税,由于此时并不涉及任何金额,故实际无需缴纳印花税。除此之外,股权赠与应依法缴纳印花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三、资产置换股权涉税问题

资产置换股权具体涉及哪些税,因置换资产不同而各有差异,且实务中不同地方规定也不尽相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以不动产换取企业产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1]227)号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与以不动产换取企业产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以不动产换取产权,不同于投资入股以不动产换取产权的实质是有偿转让不动产的所有权。因此,对单位和个人以不动产换取企业产权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但《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资产置换股权税收问题的批复》市地税[2001]12号却规定:西安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下属的三块资产,即西安唐城天然果汁有限公司、铜锣湾酒店、碑林区长胜街7号院与西安饮食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权置换,取得西饮股份20.61%的股权。该公司以资产置换股权行为所涉的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移属于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项、第九项规定,对西安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资产置换股权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以外的资产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