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代理记账

成都出口退税的对象范围

报价时可以低点;吸引客户;促进中国出口额;增加企业收入;抵销一部分税金等;不仅增加了收入,还大大的增加了市场竞争份额。

出口退税的对象包括: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等征收范围之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了直接向农业生产者进行收购的免税农产品等之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包含化妆品、烟、酒等11类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针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等税额的货物退还或者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等税额的货物(包括国家中规定免税或减税的货物)不能退税,充分体现了“未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的出口,就是指输出关口,它包含自营出口跟委托代理出口这两种形式。确定货物属不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就是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了另有规定者外,不管出口企业是以外汇方式或是以人民币方式来结算的,也不管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处理方式如何,都不可以视为出口货物并予以退税。

对于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的,例如宾馆、饭店之类收取外汇的货物,由于其不符合离境出口的条件,所以不能给予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用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的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之后,才可以办理出口退(免)税。即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类型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类型的出口的货物,比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且自带出境的货物物品(除了另有规定者之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由于其一般在财务上不用作销售处理,所以按照规定不得退(免)税;

(4)必须是已经收汇并且经过核销的货物产品。依照现行的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产品,须是已经收外汇并且经过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国家规定了外贸企业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同时具备上面的4个条件。生产企业(包括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同)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办理时须增加一个条件:申请退(免)税的货物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产品货物或是视同自产货物才能办理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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