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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厂服的增值税进项税能否抵扣?

购进厂服的增值税进项税能否抵扣?



福州客户表示他们工厂要求员工每个工作日都穿着统一定制的厂服,会计上计入制造费用-员工制服。想了解下购入厂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相关规定,“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而不是按职工福利费列支。那么增值税方面是否也可以参照所得税的规定,将厂服视为企业的正常制造费用,而非集体福利?

不可以的,员工厂服不属于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因此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相关规定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的规定:“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因此,企业为员工统一制定厂服发生的费用,如果不属于上述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况,与生产经营相关,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若属于福利性质的服装费支出,则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