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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制度改革再推新举措:12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发布,对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做出了要求以及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向个体工商户延伸,从2016年12月1日起将会在全国正式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其中黑龙江、成都、福建、湖北四个省(市)10月1日将会先行试点。
去年10月1日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三证合一”,便开始出现了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的呼声,于是在今年5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将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为今年商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
《意见》指出,个体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个体工商户是我国公民从事经营活动的一个重要主体形式。全面推行该制度改革,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进简政放权、提升公共服务以及行政管理效能,同时简化了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程序,便利了公民从事个体经营,对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意见》明确提出“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目标是为了实现公民填写“一张表”,只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就可以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并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仅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还能加快实现一照一码,信息共享,业务协同以及进一步提高个体工商户创业、经营的便利化的脚步。
《意见》在改革内容和任务提出了7个方面的要求: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及税务登记证的整合和统一;对登记条件和规范登记流程的统一;对登记管理服务方式的优化;对升级系统的改造,加快实现信息共享的步伐;对部门信息传递和数据共享保障机制的建立;以及积极统筹推进,确保平稳实施;相关法规文件的清理,对改革成果广泛认可和应用的推动。
《意见》根据个体工商户的特点,将2016年12月1日之前设定为过渡期,鼓励个体工商户主动换领新营业执照,同时在2016年12月1日前还没有换领新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之前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依然有效。并且《意见》还特别强调,各地部门对广大个体经营者的意愿要充分尊重,不得组织强制换照,若是由于实行强制换照所引发的不良后果,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进行追究并进行严肃处理。
《意见》还强调在“两证整合”改革后,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依然具备原营业执照和原税务登记证的效力,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以及中介机构等要对此进行认可,并且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督促要加强,以便做好代码转换和部门间信息系统的衔接。
《意见》要求各地和各相关部门组织领导要加强,工作落实要加强,协同推进要加强,业务培训要加强,宣传引导要加强,督促检查要加强,对推进“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扎实稳步,好事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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