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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个人独资公司的优缺点
一、成都个人独资公司的优点
从个人公司的制度设置上看,“个人公司”组织结构简单,既不存在董事会与股东大会,仅一个股东,经营者和所有者合一,也不存在代理成本,更不存在经营者和所有者目标函数的差异,决策迅速灵活,还能够应付复杂多变的市场需求。其具有经营机制灵活、内部结构简单、运行效率高等无法被取代的优点。
二、成都个人独资公司的缺点
1、股东权利缺乏约束:
个人公司中仅一个股东,所有者和经营者集于一身,不可能设立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投资者有绝对的权威,在公司内部缺乏机构之间的制衡、不存在对其行为的有效约束,一人股东全部控制公司的经营权、人事权、决策权,公司在重大事项的决策上不履行必要的程序或必要的记录。
2、股东权利缺乏约束带来的系列缺点:
因为个人公司特殊的股东构成,股东权利缺乏相对严格的限制和约束,一人股东可以“为所欲为”地混同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将公司财产用作为私用,给自己支付巨额的报酬,同公司进行自我交易,以公司的名义为自己担保或借贷,甚至行欺诈之事逃避法定义务、契约义务或侵权责任等。
3、个人公司让债权人或相对人承担很大的风险:
上述诸多的混同已使公司的相对人难以搞清和之交易的对象是股东个人还是公司,而在有限责任的庇护之下,即使公司财产有名无实,一人股东还是可以隐藏在公司面纱的背后而不受公司债权人或其它相对人的追究,使公司相对人或债权人承担过大的风险。
4、个人公司的股东自身的风险:
对一人公司来说,除让公司相对人或债权人承担较大的风险外,其股东自身也存在不小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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