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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内销商品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的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另外,根据征管流程规定:如果出口企业是外贸企业,收购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一张发票上所列货物部分出口,部分在国内销售。那么外贸企业需要向主管退税管理部门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将其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凭证。

  外贸企业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列货物部分申报退税,部分转内销的,申请办理《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从申报系统生成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一式三联);

  3.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记账联);

  4.《进货分批申报单》企业留存联原件及复印件;

  5.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6.主管退税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出口企业是外贸企业,收购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一张发票上所列货物部分出口,部分在国内销售。那么外贸企业需要向主管退税管理部门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将其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凭证。其用于内销的商品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申报表的填写:企业应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将认证的数填写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的第35栏,将出口免税不允许抵扣的部分填写在附表二第14栏——免税货物用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主表填写在第12栏和第14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