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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注销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外资企业注销和普通公司注销流程一样,都是要先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所有的财产等内容进行清算。并且应当自清算之日起7天内书面通知企业审批机关、企业主管部门、海关、外汇管理机关、工商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和企业开户银行等有关单位,企业有国有资产的,还须通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此外,还应该在清算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0天内,书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天内,至少两次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一种当地省或市级报纸上刊登公告。第一次公告应当自清算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0天内刊登。

  在注销登报期满,提交申请注销企业国、地税之后,就可以到工商部门办理公司注销的备案,注销公司营业执照了。当然营业执照注销之后,也别忘了注销公司社保、银行账户还有印章等注销。

  注销过程所需提交材料有: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主要是根据《公司法》《外商投资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依法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的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由清算组签署并经投资方确认,另外还需提供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以及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营业执照正、副本等。

  因为税务注销通常是注销过程中耗时较长、审查较为严格的环节,而且如果处理不好,还有可能发生税务行政处罚的风险。因此,在企业注销过程时,应该格外注意税务注销这方面,免得造成额外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