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工商注册
管理机构与公司登记住所地不一致
《公司法》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地只能有一个,并且公司的住所地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根据这些规定,笔者认为公司机构的所在地可以不是一个,所以,《公司法》才规定公司应当将其主要办事机构的所在地登记为公司的住所地。《公司法》规定的办事机构,应理解为对外开展业务,如通讯联络、收款、开票、发货的机构。因此,在公司决策机构、管理机构、办事机构地址不一的情况下,公司应将自己对外联络业务、收款、开票、发货机构的所在地,登记为公司的住所地,而不应将决策机构、管理机构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地。这里的问题发生于公司机构的地址不一与我国工商、税务机关的属地管辖原则之间。如果公司不将其对外联络业务、收款、开票、发货机构的所在地,登记为公司的住所地,就有可能逃避工商、税务机关对公司的管辖。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确有一些公司的决策机构或管理机构的所在地与公司圣住所地不一,根据《公司法》关于公司住所地的规定,这应当是允许的。只要公司的决策机构或管理机构未进行收款、开票、发货这些实际经营行为,就不构成无照经营,工商机关不能以无照经营对公司登记地址以外的公司决策机构和管理机构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