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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合一”后涉税事项发生哪些新变化?
“三证合一”到底是哪三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文件规定,“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可以进一步便利企业注册,持续推动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潮。
“三证合一”后涉税事项发生哪些新变化?
一是不用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二是对于工商登记已采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可在企业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发生变化的,由企业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变更,税务机关及时更新税务系统中的企业信息。
三是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附后)。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后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税、地税税务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清税完毕后一方税务机关及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信息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在清税后,经举报等线索发现少报、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相关信息传至登记机关,纳入“黑名单”管理。
为推动“三证合一”工作的开展,税务机关将切实发挥信息技术的支撑作用,实现各部门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提高办事效率。同时,优化纳税服务,营造良好的税收工作环境,确保“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