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工商注册

股东有要求,这些情况要负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注册是由最低2个以上股东组成,但是公司不是所有人都能当,不仅有一定的条件限制,且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接下来企顺宝小编整理了,股东要求及要承担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注册公司的股东要年满18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但是国家公职人员、银行员工、国企干部及家属除外。股东以认缴注册资本大小对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债权人可对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全部承担的债务形式,以下情况公司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

  1、出资不到位。《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抽逃出资。《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法》第115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3、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4、一人有限公司债务。《公司法》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上股东以认缴的金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以上问题除外,且股东没有年龄限制,股东之间可以是亲属关系,比如夫妻、父子等关系,都没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