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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代理记账:2018年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有哪些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主要是规模、会计核算程度两个方面,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定量标准和定性标准,具体内容有,成都代理记账:2018年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有哪些

  一、首先是规模上的标准

  1、从事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或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适用50%的标准),年应税销售额大于5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大于8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

  3、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不含税销售额),大于50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和现代服务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

  二、其次是纳税人性质和会计核算程度方面的标准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总结的关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介绍,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并非所有超过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的纳税人都可以转为一般纳税人,同时并非年应税销售额没有达到标准的纳税人不能转为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三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因此,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时要慎重,一旦成为一般纳税人,再想转回小规模纳税人,就转不回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