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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出台加强广告产业园区规范建设的指导意见

《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广告产业园区规范建设促进广告产业园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外公布。《意见》共13条,从指导思想、工作任务、主体责任等多个层面对规范广告产业园区建设、促进产业园区健康发展提出要求。

《意见》指出,广告产业园区建设要明确指导思想,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努力实现产业要素集聚,服务实施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要明确工作任务,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利用、落实和承接国家和地方促进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相关政策,形成推动园区建设发展的合力,并积极开展广告业及相关经济、文化活动,建设众创空间、产业孵化器等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平台;要落实主办方的主体责任,成立专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构,按照市场化要求依法开展运营;要坚持规划引领,突出以广告产业发展为主业,科学制定规划,防止随意性建设。国家广告产业园区和广告产业试点园区对规划和实施内容作重大调整变更的,应当经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由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申请,总局组织评估、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批复。

《意见》明确,广告产业园区应当提供基础和专业功能服务,重点建设市场交易、金融服务、专业化技术支持、专业培训和人才培养、市场推广、信息交流、产权保护等基础服务平台和专业服务平台,促进产业要素集聚,服务和促进区域广告业发展;应当履行工作义务,完成总局要求的各项工作,按照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园区建设运营情况;应当与入园广告企业积极学习、遵守《广告法》等广告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广告活动,杜绝虚假违法广告,建设维护广告市场秩序的“绿色园区”。

对于广告产业试点园区,《意见》要求积极完成试点工作,加强对中央补助资金使用的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强调,广告产业园区的名称使用应当规范,园区名称应当明确标明“广告产业”,不得用“创意产业园区”等代替。园区名称和园区宣传中使用“国家广告产业园”表述的,必须是经总局认定的国家广告产业园区,并不得使用“国家级园区”“示范园区”等表述。国家广告产业园区出现改变园区广告业发展主业性质、经营管理不善或者经评估存在重大问题且限期整改不达标、严重违法违纪或者有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等问题的,由总局撤销其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称号,通报园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告。

《意见》要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园区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管,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各项要求,切实履行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能。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完成总局部署的广告产业园区指导规范工作,指导本辖区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工作,根据本省相关规定认定省级广告产业园区,并制定相应管理工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