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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企业分支机构的申请批准

外商投资企企业分支机构的申请批准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我国政府有关外资的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如果是经营特定行业的业务,主管机关则是指该特种行业的管理机关。
一般来说,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需要经隶属企业董事会同意并作出决议;隶属企业的注册资本全额到位或依据章程准时到位,无逾期出资现象;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能超出隶属企业的范围,并符合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企全业分支机构如果带有别的字号,需要预先核准名称,如果没有字号仅以路名或分公司序号命名,不需要预先核准名称。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企业负责人登记表》、《企业营业场所证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的场所为隶属企业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及隶属企业出具的使用声明;场所为隶属企业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汲隶属企业出具的使用声明;
(3)加盖隶属企业公章的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委托书》;
(5)《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6)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另外,北京市还规定,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2.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或董事长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工作单位证明或代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3)原登记主管机关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核准通知函;
(4)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
(5)隶属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6)由隶属企业董事会或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分支机构负责人委派书、身份证复印件;
(7)企业场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规范的房屋租房合同)。
以上文件是外文的,需要提交经翻译人签字的中文翻译文本,并且要附上翻译人的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并且由翻译人所在单位加盖该单位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