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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制

企业集团是在现代企业制度基础上形成或者采用公司制的制度,所以企业集团与公司制企业存在许多共性。
公司制的产权制度决定了企业资产以股权的形式存在,并且可以进行转让,这就为企业集团的形成和发展创造了条件。这种在产权形式下公司资产的流动性,使公司的股份可以通过转让在市场上实现合理流动,从而有助于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特别是有助于加速资本的集中,使些经济效益好、有发展前途的企业能够通过股权收购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股、参股,形成或重组一批子公司、孙公司等。事实上,企业集团正是借助公司制的这种产权制度,在兼并、控股和参股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公司制的组织制度的特点就是,决策层、执行层和监督层三者相制衡,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执行机构层层负责。借助这种体,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及各成员分别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核心企业凭借其对各子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控股、参股,派遣董事和管理人员。这样既便于实现对集团的统一领导,又保持了集圉内部各成员企业的独立性,从而实现了公司制领导体制向集团制领导体制的圆满过渡。
由于企业集团是以公司制企业为基本成员组成的,集团的核心企业以股份为纽带,将其下属企业紧密连接在一起,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利益共同体。这种以股份制为基础的责、权、利的合理安排,能够有效地避免集团内部核心企业与成员企业、紧密层企业与一般企业以及其他企业相互间的利益纠纷,增强企业集团的凝聚力。因此,集团的核心企业和各企业间遵循“股权平等、按股分红”的原则,实行股份公司的利益分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