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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丢失、被盗怎么办?

发票丢失、被盗怎么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登报不再受限!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不必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因此,纳税人发现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后接受处罚,在有刊号的报纸,登报声明作废。

需要注意的,被盗、丢失发票还会受罚噢!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纳税人有义务和责任在法定的保管期限内保管好所有的涉税资料。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因此,被盗、丢失发票会因“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罚则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税务行政罚款。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何抵扣进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因此,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丢失,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后接受处罚,并登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然后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取得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后抵扣所需办理的手续:

(1)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抵扣凭证

(2)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专用发票记账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抵扣凭证

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丢失后抵扣所需办理的手续:

(1)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丢失前未认证的,可用发票联认证,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丢失后抵扣所需办理的手续:

将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增值税发票丢失办税指南:

一、增值税发票系统发票挂失、损毁报备:

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被盗、损毁致无法辨认代码或号码、灭失的,纳税人应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材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

(3)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二、普通发票挂失、损毁报备:

普通发票丢失、被盗、损毁致无法辨认代码或号码、灭失的,纳税人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报告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办理材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登报声明发票遗失作废的版面原件、发票或复印件等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