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工商注册
发票清单应该如何开具?
对于发票清单,您所在的单位也许开具过,当然也可能收到过。但您是否知晓,与增值税发票相关的发票清单究竟有哪些?开具、取得发票清单有什么要求?存在哪些涉税风险?
由发票开具方开具发票时提供的清单
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需使用“新系统”。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可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须同时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
例1:好样企业有限公司从A商场购进多种文具、纸张和墨盒等办公用品,由于商品种类较多,超过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允许的最大开具行数,为此,A商场汇总金额开具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所附清单不是从新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而是A商场自制的多栏式销售商品明细表。那么,好样企业有限公司取得的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2.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清单,“新系统”“自制”两者皆可。
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如果销售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鉴于现行税收规定中,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清单并未强制要求必须是使用新系统开具清单,因此,销售方既可以使用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也可以开具自制的清单。
例2:好样企业有限公司从B商场购买多种办公用品,取得B商场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以及注明各种办公用品名称、数量、金额的销售小票两张;委托C广告公司制作多样广告宣传制品,取得C广告公司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以及以公司信函纸打印的广告产品清单一张。好样企业有限公司取得的上述两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均系符合规定的发票。
3.运输服务项目多,需另附清单。
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例3:好样企业有限公司委托D物流公司运送销售的药品,在月底结账时,D物流公司开来一份当月运费汇总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涉及的药品运输次数及收货地区及车辆太多,只在发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写明运费,单位及数量为一批,备注栏注明:多次药品运输,也未附清单。那么,好样企业有限公司取得的该份发票即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4.特定运输收据可作发票清单。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自2015年1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所开具的铁路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可作为发票清单使用。
关于上述4类发票清单还应注意:通过新系统汇总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开具的清单,原名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已于2017年12月更名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如系增值税专用发票配套的清单,应取得清单一式两份,与发票联和抵扣联配套使用。清单应填写购买方、销售方的名称、货物(劳务)及服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以及税率、税额,清单的汇总金额应与增值税发票的“合计金额”一致。
上述随同增值税发票开具的清单,应同时加盖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特别提示
从2018年开始,增值税纳税人使用全面升级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应根据销售情况正确选择相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在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票面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会自动显示和打印该编码对应的简称。在使用新系统汇总开具发票及清单时,应使用其自带的销售清单开具功能,填写清单内容时如同正常开票程序。同样,也应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在清单的“货物(劳务)名称”栏也将自动显示和打印该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和所销售的品名。
鉴于纳税人众多,系统升级需要一个过程,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在现阶段,因未进行系统升级导致票面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的增值税发票仍可以正常使用。清单是依附于开具的发票产生,因此清单开具也如此,但是,对于自制清单和小票作为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清单使用问题,应密切关注税务机关对此问题的后续规定。
由发票取得方出具的特殊形式的清单
保险、证券等企业向个人代理人、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代其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个人代理人、证券经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企业应将个人代理人、证券经纪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
此项清单与平时说的发票清单有所不同,平时说到的发票清单均是由发票开具方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一并开具清单,但是保险、证券等企业涉及个人代理人、证券经纪人的佣金发票的清单却有很大不同。
保险、证券等企业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个人代理人、证券经纪人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同时按照现行规定依法代扣代缴个人代理人、证券经纪人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然后可以代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但同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个人代理人、证券经纪人相关详细信息的清单。因此,此项发票清单是由发票取得方制作的。
例4:好样企业有限公司聘请了甲某等50名个人代理人,其中,甲某2018年1月取得佣金收入41200元(不含税40000元),公司应代缴增值税12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4元、教育费附加36元、地方教育附加24元,公司还应依法代扣个人所得税:〔40000-84-36-24-(40000-84-36-24)×40%〕×(1-20%)×20%=3826.18(元),并按照规定期限将代征、代扣的税款解缴入库。
因此,好样企业有限公司在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保险代理人佣金的增值税发票时,应当出具含有甲某等50名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且还应将该清单留存一份作为附件,随取得的汇总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一并装入记账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