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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自贸试验区是否放宽对外商设立独资医疗机构的限制?

成都自贸试验区是否放宽对外商设立独资医疗机构的限制?能否在区内设立外商独资医疗机构?

中国对外商在华举办医疗机构的政策是逐步放开的。加入WTO后,中国政府承诺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和中方共同设立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根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试验区外设立医疗构,中外双方以及申请设立的医疗机构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中外双方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合资、合作的中外双方应当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 000万元人民币,中方所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
成都自贸试验区放宽对外商设立医疗机构的限制,允许在区内设立外商独资医疗机构。外商独资医疗机构,指外国医疗机构为其实际控股人的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成都自贸试验区内以独资形式设置的营利性医疗机构。
申请设立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外国投资者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具有直接从事医疗机构投资与管理5年以上的经验,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
(2)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
(3)可以补充或改善所在地医疗服务能力、医疗质量、技术、资金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
设立外商独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一口受理”工作机制,向自贸试验区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自贸试验区工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相关收件凭证,并自出具受理凭证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由市卫生计生部门、自贸试验区省会会、自贸试验区工商部门出具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文件。予以批准的,自贸试验区工商部门统一向申请人送达《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企业营业执照》等有关文书。
成都自贸区注册公司方面,获准设立的外商独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程序和要求,向市卫生计生部门申请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已设立的外商独资医疗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执业登记手续的办理;逾期未能完成的,经原审批机关核准后,撤销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