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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事登记行为属于行政确认行为

我国商事登记行为属于行政确认行为

在对《行政许可法》关于商事登记行为的定性产生质疑,肯定其行政行为性质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我国商事登记行为应属行政确认行为,而非行政许可行为,其是商事登记机关对商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进行确认的确权性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同为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二者有一定的联系性。所谓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才能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指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由行政主依法赋予其从事法律一般禁止事项的权利和资格的行政行为。行政认则是指行政主体应相对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其法律主体资格或能力或行为的效力等。二者的差异性主要表现为:首先,前者以法律对许可事项的一般禁止为前提,许可为禁止的解除,权利的恢复;后者以法对确认事项的一般允许为前提,确认为允许的公示,权利的认可。其,前者具有广泛的裁量性,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可基社会公共利益等目的,依自由裁量权予以许可或不许可;而后者具有严格的羁束性,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必须依法予以确认,而无自由裁量的余地。从两者的比较分析可看出,行政许可的设权性、裁量性特征与商事登记行为的性质相抵触,而行政确认的确权性、羁束性特征却与商事登记行为的性质相吻合。因此商事登记行为属于行政确认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