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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企业将受到33部门联合惩戒!
3月28日,国新办在新闻发布会上正式发布《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于失信企业,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等33个部门将展开协同联动,联合惩戒。
目标:不敢失信、不能失信
39条惩戒清单,囊括税务、工商、司法、金融、环保、质检等多个重点领域,从执法管理、市场准入、行业规范、社会认同等不同的角度量化、细化,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纵观备忘录的内容,进出口企业若失信,将面临严重的后果。
海关总署副署长李国在发布会上表示,“进出口企业一旦被海关确认为失信的,那么在全国海关乃至国家信用体系中也会被贴上失信标签,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限制和约束。”如此高昂的失信成本,就是要让企业做到不敢失信,不能失信,对企业产生威慑作用。
工商部门对因走私失信的企业列入黑名单;最高法将失信企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税务部门将加强出口退税审核;海关、环保、质检等部门会提高失信企业的查验率和监管次数;公安部门对失信企业法人拒绝办理出境证明;财政部门将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等。如今国家信息化建设已经取得巨大成功,失信企业的信息也会在全国信用信息平台进行数据交换,实时更新,有关部门即时纳入日常管理,切实增强了对失信企业的管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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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面临如此严重的惩罚,失信企业能否通过“换马甲”进行改头换面,从而逃过联合惩戒吗?
据介绍,综合监管网络,不但放大联合监管威慑力,形成叠加效应。在制度设计上,实施联合惩戒的对象,不限与失信企业本身,还增加对相关人员的惩戒,加大失信企业失信成本,从源头上治理失信。
“法定代表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于企业失信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甚至有的企业的违法行为,就是在不良自然人的主导下进行的。因此,对失信企业惩戒的时候,对这些自然人也要进行惩戒,不然只是治标不治本。”李国说。
重要的自然人一旦上了黑名单,就跟企业法人一样,不但名下的企业受限,自身出行也将受到限制,购买机票,处境受限。而且以后要注册企业或者从事别的活动,都会成为重点监管对象。
警示:恶意循环,加重惩戒
根据有关规定,如果企业有以下八个方面的情况,将会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1、有走私行为或有走私罪;
2、一年内多次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3、拖欠应缴税款和应缴纳罚没款项;
4、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失实,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也就是“空壳企业”;
5、违规违法被海关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的;
6、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不配合海关调查的;
7、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进行不当牟利的;
8、弄虚作假,伪造企业信用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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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只是一种手段,其目的还是要让企业有改过自新,走上正途的机会。对于一般的失信企业,只要在一年之内不重复发生所列举的失信情况,经过评估和审查,可以恢复为一般信用企业,和一般企业享受同等待遇。但是如果屡教不改,连续犯过,形成恶意循环,那么,就将面临更严重的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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