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工商注册
商事登记在保障交易安全中的价值体现
首先,诸如成都注册公司等商事登记为交易相对人提供了登记外观。外观指交易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商事登记法所规定的交易事项内容向外界宣示的形式。与之相对应的是自然外观,其无须法律规定,仅凭事实外在表现即可具有法律效力。商主体必须将公司资本、组织状况等事项进行登记公示才能使其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显然,经过登记公示的必要事项属于登记外观。商事登记作为一种特定事项的外在表现形式,为交易相对人提供了一种比一般外观事实更为可靠的信赖。对此各国有关商事登记的立法都做了明确规定。如《法国关于商事及公司登记的法令》明确规定了具有商人身份的自然人等六种商主体必须在商事及公司登记簿上进行登记。世界各国或地区商事登记法对各类登记必须申报的事项也有明确要求,如《日本商业登记法》规定:“商号登记时要求申报登记如下事项:商号、营业的种类、营业所、商号使用者的姓名及住所等内容;经理人的登记必须申报经理人的名及住所,营业主的姓名及住所……”《韩国商法典》第34条规定:“依照本法必须进行登记的事项,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应在其营业所所在地的管辖法院的商业登记簿上进行登记。”登记外观的提供有助于当事人对相关交易主体资信的了解,以便预测风险,减少交易中外风险发生频率。交易行为的法律效果以交易者的行为及与交易有关事项的登记外观为判断标准,从而保护交易相对人基于外观信息的赖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从政府监督管理、协调社会经济的角度来,商主体相关信息的登记公示,有利于政府对整体经济秩序的宏观把,保障市场的相对稳定有序,了最终满足个体与社会整体的安全需要。
其次,成都公司注册等商事登记的公示功能为维护未来交易安全提供有效保障。
商事交易中,交易当事人均有了解对方能力、资金、权限等基本事项的要求。但若依靠交易一方当事人逐一调查对方,则不仅费时费力,且还可能遇到不必要的甚至无法克服的障碍。可见,将公示息情况制度化极为重要。各睡圣记法均要求乏商事登记必须公然未登记事项不具有针对善意第三一定的前提条件:针对第三人的作为必须涉及具舒的应登记事项;该事项必须还未登记;第三人必须不知情,必须是不知情人。因此,商事登记的公示功能为维护未来交易安全提供有效保障。
最后,注册成都公司等商事登记立法对于各种违法行为赋予严格的涟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之一,无责任的法律规定不能称其为法律规范,它或是一种宣言,或是一种告示,或就是道德性规范。严格责任既是维护商事登记制度的重要保障,也反映出商事登记法体现交易全的基本价值取向。从世界各国或地区有关商事登记的立法来看,儿乎一致规定了违反登记程序的法律责任,其主要体现为公法上的责任,包括行政处罚责任与刑事责任。;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194条规定:“……不论何人,在法律规定的形态及期限内怠于申请登记的人,处以千里拉至二十万里拉的罚款。”《法国商事公司法》第480条也规:“所有公司的发起人、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或经理在第6条规定的,为公司在商业或公司法注册簿上进行注册,或进行章程变更登记而提交书记室备案的申报中,故意确认实际上是虚假的事实的,或没载组建公司实施的全部活动的,将被处以6个月至2年的监禁,及2000法郎至30,000法郎的罚金,或者处监禁或罚金。”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更是以第十章“法律责任”专章对登记申报人以及登记机关违法及渎职行为规定了严厉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如第58条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吊销公司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3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情节严重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上级公司登记机关强令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登记申请予以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强化登记申请人和登记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责任,有助于保证登记内容的真实、合法,进而为交易相对人预测风险与追索补偿提供了保障。
其次,成都公司注册等商事登记的公示功能为维护未来交易安全提供有效保障。
商事交易中,交易当事人均有了解对方能力、资金、权限等基本事项的要求。但若依靠交易一方当事人逐一调查对方,则不仅费时费力,且还可能遇到不必要的甚至无法克服的障碍。可见,将公示息情况制度化极为重要。各睡圣记法均要求乏商事登记必须公然未登记事项不具有针对善意第三一定的前提条件:针对第三人的作为必须涉及具舒的应登记事项;该事项必须还未登记;第三人必须不知情,必须是不知情人。因此,商事登记的公示功能为维护未来交易安全提供有效保障。
最后,注册成都公司等商事登记立法对于各种违法行为赋予严格的涟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之一,无责任的法律规定不能称其为法律规范,它或是一种宣言,或是一种告示,或就是道德性规范。严格责任既是维护商事登记制度的重要保障,也反映出商事登记法体现交易全的基本价值取向。从世界各国或地区有关商事登记的立法来看,儿乎一致规定了违反登记程序的法律责任,其主要体现为公法上的责任,包括行政处罚责任与刑事责任。;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194条规定:“……不论何人,在法律规定的形态及期限内怠于申请登记的人,处以千里拉至二十万里拉的罚款。”《法国商事公司法》第480条也规:“所有公司的发起人、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或经理在第6条规定的,为公司在商业或公司法注册簿上进行注册,或进行章程变更登记而提交书记室备案的申报中,故意确认实际上是虚假的事实的,或没载组建公司实施的全部活动的,将被处以6个月至2年的监禁,及2000法郎至30,000法郎的罚金,或者处监禁或罚金。”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更是以第十章“法律责任”专章对登记申报人以及登记机关违法及渎职行为规定了严厉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如第58条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吊销公司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3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情节严重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上级公司登记机关强令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登记申请予以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强化登记申请人和登记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责任,有助于保证登记内容的真实、合法,进而为交易相对人预测风险与追索补偿提供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