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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办理程序及审核材料

新办企业可以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超过三个月以上时间的,按已开业小规模纳税人办理(企业年销售额必须达到80万元以上会被强制升为一般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点击查看》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可以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的程序:

(一)提出申请认定。

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必须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着重说明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具体理由,以及履行一般纳税人义务的能力。


(二)提供审核资料。

纳税人在提出申请报告时,应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与纳税人的成立以及经营活动相关的章程、合同、协议书等资料;

3、有关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

4、会计人员的会计证、身份证;

5、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

6、经营地址证明材料;

7、企业法人身份证;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纳税人是分支机构的,在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除提供上述证件、资料外,还应提供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批准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


(三)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主管国税机关接到纳税人的申请报告后,对有关申请资料、证件进行认真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是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是否齐备,内容是否属实。如发现纳税人的申请资料不实或证件不齐的,主管国税机关不予受理,并将纳税人的所有申请资料、证件退还给纳税人;如经审核资料、证件齐全属实的,应发给申请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四)审批。

主管国税机关接到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后,如果纳税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按规定的权限逐级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是其他纳税人的,报县、市国税机关审批。


(五)资格认定。

主管国税机关在接到上级国税机关的批件后,对批准为一般纳税人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的首页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也可发给专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确认专章。同时将签署意见后的申请表1份退给申请人。

点击查看》一般纳税人合理节税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