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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违约的股东连带责任

股东出资违约连带责任是指在公司成立之后,其他股东对出资违约者欠缴出资额向公司债权人承担的一种连带赔偿责任。这种责任的生成有四个条:第一,以公司已经成立为前提,如果公司尚未成立,就不存在公司的债权人,也就是不存在公司的债权人要求公司股东对欠缴的出资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第二,以欠缴出资处于持续状态为前提,如果公司通过安排其他股东出减资或者违约股东已经补缴了出资,使欠缴出资已经不复存在,公司的债权就不能向其他股东主张连带赔偿的权利;第三,以欠缴额为连带责任的限额,者说公司债权人向股东主张连带赔偿责任以欠缴的出资额的本息为限;第四,以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为前提,如果公司能够清偿债务,公司债权人不能向守约股东主张出资违约的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第3款规定,公司债权人对出资违约者提起诉讼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请求公司股东与出违约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出资违约连带赔偿责任是司其他股东的一项责任,由公司债权人主张并享受该项权利。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出资违约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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