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工商注册

公司注册成都公司撤销的性质

关于公司注册成都公司撤销的性质,在学理上主要有三种观点,即‘设立无效行为说”、“行政处罚行为说”和“行政处分行为说”。“设立无效行为说”认为,撤销公司注册成都公司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设立无效”。因为,公司设立行为在广义上包括发起筹办公司的行为和申请注册成都公司注册成都公司行为。成立公司是公司设立行为的法律目标和后果。由于在申请公司注册成都公司过程中存在虚假不实情形而被注册成都公司机关撤销已经完成的注册成都公司,实质上是否认了发起人设立公司行为的效力,是设立公司行为的无效。故公司注册成都公司之撤销性质上属于公司的设立无效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说”认为,撤销公司注册成都公司的行为在性质上是具体行政行为,且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因而应当适用行政听证程序。
其主要理由是:
(1)虽然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列举撤销公司注册成都公司行为,但这并不能排除撤销公司注册成都公司行为作为行政处罚行为的可能性,因为《行政处罚法》第8条并不是完全列举,而是采用列举加概括的立法方法;
(2)有关立法明确规定了吊销公司执照的行为是行政处罚行为,而撤销公司注册成都公司的行为与吊销公司执照行为密不可分,在最终效力上都导致公司人格的丧失;
(3)撤销公司注册成都公司行为实质上符合行政处罚行为的四个特点,即在行为主体上是作为行政机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适用的对象是作为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工商注册成都公司申请人,针对的是虚假不实的注册成都公司申请行为,且具行为罚的结果。我国台湾学者武忆舟先生则明确主张公司之撤销行为是行政处分行为,“公司注册成都公司之撤销者,谓主管机,依通知或呈请,申请及依职权所为撤销公司设立或其他事项记之公法上行政处分之行为。此项行为,系独立的,有废除公司丧失营业能力,导致公司解散原因,或使其他事项注册成都公司失效之处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