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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根据《公司法》第3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由公司盖章并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签发日期等内容。股东出资证明书对股东有三项意义:(1)是股东身份的证明;
(2)是股东行使权利的凭据;
(3)是股东对自己的权利寻求法律救济的凭据。在公司未经登记成立之前不得向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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