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工商注册
公司增资类型
公司增资类型:公司可以通过以下五种方式增加注册资本,这五种方式各有其特点和运行规则,实务者应当适情择用:
(l)公司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资本公积金是公司财务会计账目上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被称为公司的未登记资本,其主要来源是公司溢价发行股份的所得。盈余公积金也是公司财务会计账目上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其来源主要是公司利润的留存。这两种公积金都可以依法转为公司的注册资本,所不同的是法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时,应当留存不少于公司增资前注册资本额25%的部分。这种增资有两个特点:一是不需要股东增加对公司的投资本额25%的部分。这种增资有两个特点:一是不需要股东增加对公司的投人,只是以登记为资本的方式将公司中保留的股东在注册资本以外的权益资本,因此,这种增资并不增加公司占用资金的总量,因而不能解决公司对资金的需求。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转增公司注册资本,仅需要公司权力机构决议通过,验资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公司登记,派发新的出资证书或股票即可。二是在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各股东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并不改变,股份有限公司各股东所持的股份会等比例增加。 (2)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可以通过决议,决定不直接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将公司的税后利润转增为公司的注册资本,以股份的方式向股东分配股利。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现金不会以股利的形式流向股,而是转向公司的注册资本。以公司利润转增公司的注册资本,虽不会增加司资金的存量,但可以使公司的资金不外流,使得公司能够长期使用这些资金。在利润转增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形下,有限责任公司的各股东持有股权的比例并不改变,股份有限公司各股东所持的股份会等比例增加。因而也需要修改公司的章程,验资,进行变更登记。需要提请注意的是,以利润转增公司注册资本,是股东对公司的投资行为,不是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3)公司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向公司增资。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通过决,可以决定公司的股东按原有的持股比例向公司增资,这种增资虽不会改变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但股东需要按照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向公司缴纳出资或股金,从而增加公司占有资金的总量。因此,采用这种方法增资可以满足公司对资金的需求,同时也会增加股东的经济负担。公司权力机构一旦作出增资的决定,股东就必须按照规定缴纳出资,否则就是股东出资违约,需要依法向守约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这种增资同样也需要验资,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公司登记,派发新的出资证书或股票。 (4)公司股东不按照所持股份比例向公司增资。这种增资与上述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增资的区别在于:可能有的股东向公司增资,有的股东不向公司增资,从而原来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比例或持有的股份比例必然被打破。有时我们称不向公司出资股东的股份比例的改变为股份摊薄,其意是说不增资的股东在公司中的股份比例会变小。这种增资的难点在于如何计算新增出资与原公司资本的价值比率,或者说在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出资人出资的一元钱与在公司立时股东出资的一元钱能否取得相同的股权或股份。在实务中,如果公司是盈的,如果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大于公司的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的一元钱所取得的股权或股份就会多于在公司新增资本时一元钱取得的股权或份,或者说在公司增资时取得相同的股份需要缴纳比公司设立时更多的财产。这是因为资本具有价值积累的功能,在公司设立时投入公司的一元钱,已经作为资本运行多年,其价值不同于作为货币的一元钱。因此,在这种增资的情况下,需要对增资股东的出资额和所获得的股权或股份进行协商并以公司权力机构决议批准。这个问题反映在股份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上,就表现为公司不同次发行的股票面值虽然相等,但发行价格却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增资资人取得相同的股权需要比公司发起人缴纳更多的出资。 (5)股东以外的投资者向公司增资。这种增资方式与上述股东不按照原持股比例向公司增资的难点和处理原则相同。区别仅在于向公司增资的不是公原有的股东,而是新加入公司的股东。在这种增资的情况下,公司股东的人数及出资比例或持有的股份比例都会发生变化。这种情形的增资,不仅需要公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通过公司增资决议,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公司的原股东需要与新加入的股东就增资达成协议,协议的重点是出资比价和出资方式、期限等,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还需要修改公司章程。
(l)公司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资本公积金是公司财务会计账目上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被称为公司的未登记资本,其主要来源是公司溢价发行股份的所得。盈余公积金也是公司财务会计账目上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其来源主要是公司利润的留存。这两种公积金都可以依法转为公司的注册资本,所不同的是法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时,应当留存不少于公司增资前注册资本额25%的部分。这种增资有两个特点:一是不需要股东增加对公司的投资本额25%的部分。这种增资有两个特点:一是不需要股东增加对公司的投人,只是以登记为资本的方式将公司中保留的股东在注册资本以外的权益资本,因此,这种增资并不增加公司占用资金的总量,因而不能解决公司对资金的需求。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转增公司注册资本,仅需要公司权力机构决议通过,验资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公司登记,派发新的出资证书或股票即可。二是在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各股东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并不改变,股份有限公司各股东所持的股份会等比例增加。 (2)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可以通过决议,决定不直接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将公司的税后利润转增为公司的注册资本,以股份的方式向股东分配股利。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现金不会以股利的形式流向股,而是转向公司的注册资本。以公司利润转增公司的注册资本,虽不会增加司资金的存量,但可以使公司的资金不外流,使得公司能够长期使用这些资金。在利润转增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形下,有限责任公司的各股东持有股权的比例并不改变,股份有限公司各股东所持的股份会等比例增加。因而也需要修改公司的章程,验资,进行变更登记。需要提请注意的是,以利润转增公司注册资本,是股东对公司的投资行为,不是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3)公司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向公司增资。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通过决,可以决定公司的股东按原有的持股比例向公司增资,这种增资虽不会改变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但股东需要按照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向公司缴纳出资或股金,从而增加公司占有资金的总量。因此,采用这种方法增资可以满足公司对资金的需求,同时也会增加股东的经济负担。公司权力机构一旦作出增资的决定,股东就必须按照规定缴纳出资,否则就是股东出资违约,需要依法向守约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这种增资同样也需要验资,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公司登记,派发新的出资证书或股票。 (4)公司股东不按照所持股份比例向公司增资。这种增资与上述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增资的区别在于:可能有的股东向公司增资,有的股东不向公司增资,从而原来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比例或持有的股份比例必然被打破。有时我们称不向公司出资股东的股份比例的改变为股份摊薄,其意是说不增资的股东在公司中的股份比例会变小。这种增资的难点在于如何计算新增出资与原公司资本的价值比率,或者说在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出资人出资的一元钱与在公司立时股东出资的一元钱能否取得相同的股权或股份。在实务中,如果公司是盈的,如果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大于公司的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的一元钱所取得的股权或股份就会多于在公司新增资本时一元钱取得的股权或份,或者说在公司增资时取得相同的股份需要缴纳比公司设立时更多的财产。这是因为资本具有价值积累的功能,在公司设立时投入公司的一元钱,已经作为资本运行多年,其价值不同于作为货币的一元钱。因此,在这种增资的情况下,需要对增资股东的出资额和所获得的股权或股份进行协商并以公司权力机构决议批准。这个问题反映在股份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上,就表现为公司不同次发行的股票面值虽然相等,但发行价格却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增资资人取得相同的股权需要比公司发起人缴纳更多的出资。 (5)股东以外的投资者向公司增资。这种增资方式与上述股东不按照原持股比例向公司增资的难点和处理原则相同。区别仅在于向公司增资的不是公原有的股东,而是新加入公司的股东。在这种增资的情况下,公司股东的人数及出资比例或持有的股份比例都会发生变化。这种情形的增资,不仅需要公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通过公司增资决议,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公司的原股东需要与新加入的股东就增资达成协议,协议的重点是出资比价和出资方式、期限等,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还需要修改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