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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已有地税发票四大问题的处理
目前仍有个别地税机关印制发票并且准备向纳税人提供,至此,税务总局已责令进行调查。为了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新旧税制平稳转换,并且做好地税、国税机关发票管理工作的衔接情况,所以下面小编在此整理关于营改增后已有地税发票四大问题的处理。
一、关于地税存量发票的管理问题:
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各地地税机关不可再印制发票,已印制尚没有发放的发票,需要做好登记、造册、封存、销毁等工作,并将销毁发票的种类、代码、号码等信息通报国税机关。
二、关于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的使用期限问题:
2016年4月30日之前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及印有本单位名单的发票,可以使用到2016年6月30日。如“特殊情况”即指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博物馆、医院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三、关于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的缴销问题:
地税、国税机关需要共同做好地税已发放发票情况的清分核对工作。
纳税人已开具发票的验票及空白发票的缴销工作,都通过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办理,地税机关要积极做好协同配合工作。初次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纳税人,需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之后,即可领用;如果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发放的发票一律缴销。
四、关于有奖发票的衔接问题:实行有奖发票的地区,国税、地税机关要积极到当地政府汇报,已发放的有奖发票要进行兑现,确保平稳过渡。需根据当地政府的要求,并且做好下一步有奖发票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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