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代理记账
高买低卖,主要靠促销费来保证利润,怎么报税
代理商高买低卖,主要靠促销费来保证利润,怎么报税?
企讯网有客户咨询:公司是某美妆品牌的国内代理商。而上级的供应商是国内总代,目前该公司主要客户是京东(京东自营),该公司供货给京东然后由京东卖给消费者。
客户公司作为代理商,由于上级供应商的销售政策,客户公司购进货物的价格很高。而公司销售给京东的价格明显低于采购价格。但是上级供应商会给到客户公司促销费。这种情况下客户公司售卖产品是亏本的,实际公司盈利来源于促销费。
这种情况下:
1、根据国税发〔2004〕136号,向供应商收取的促销费,不属于平销返利。应该是客户公司给供应商开发票。
2、这种结算模式,导致公司货物长期亏损。在税务上是否允许。为了避免这个货物贸易账面亏损,客户公司要求供应商给客户开具折让发票,但供应商坚决不同意。如果货物贸易长期亏损税务上存在问题,客户公司该如何去处理这个事情。
PS:整个交易链路,客户公司并没有主动做任何的税务筹划。客户公司销售给京东平台,是根据京东的结算规则进行的。采购这一端,确实是受供应商的销售政策影响。
这个客户非常担心这种模式会出现税务问题,公司也想通过上级供应商解决这个问题,但是上下段皆无法配合,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合法处理税务问题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因此只要按规定开票,客户公司是无需担心税务问题的,目前所报的税款都是有法条可以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