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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营改增试点增值税发票相关事项办理须知
一、增值税发票种类
增值税发票共有四种,即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将于 2016 年 7 月 1 日起停止使用。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机动车 ( 旧机动车除外 ) 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四)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农产品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五)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六)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基础上,开发了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法律效力相同,与传统纸质发票相比,在发票申领、开具、流转、查验等环节更方便快捷。目前电子发票主要在电商、电信、快递及公共事业服务企业重点推进。根据经营情况需要,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申请。
二、增值税发票领用手续
(一)申领发票领用簿
初次领用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申请内容包括增值税发票种类、最高开票限额、次(月)购票数量。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限额、数量、领用方式,核发发票领用簿。
(二)税控开票培训及开票系统准备
纳税人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安排,参加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航天信息或百旺金赋)组织的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操作培训,购买相应税控设备(金税盘或税控盘),并根据实际需求选择购买报税盘。税务机关负责税控设备的初始化发行。纳税人领取已发行的税控设备后自行安装开票软件。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价格和技术维护费标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 发改价格〔 2012 〕 2155 号 ) 标准执行。其中,税控盘(金税盘、税控盘)零售价格为每个 490 元,报税盘为每个 230 元。税控系统服务单位(航天信息或百旺金赋)对使用税控盘系列产品的纳税户,按每户每年每套 330 元收取技术维护费;对使用两套及以上税控盘系列产品的纳税人,从第二套起减半收取技术维护费。
根据《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 财税〔 2012 〕 15 号 ) 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 包括分开票机 ) 支付的费用和年技术维护费,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 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 ) ,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三)发票领用
纳税人初次领用发票,需携带发票领用簿、增值税税控设备、购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至税务大厅办理。
纳税人再次领用发票,除携带上述材料外,还应做好已开具发票的报税,领用发票时无需携带已开具的增值税纸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查验,税务机关将直接通过报税信息来代替纸质发票验旧。验旧完成后,纳税人本次准购数量为月核定购票数量减去纳税人当前库存数量的差额。
三、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核定购票数量变更
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最高开票限额或核定购票数量。
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在百万元以上(含)的,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会计核算健全、两年内无发票违章记录、并达到相应的注册资本、月销售额、税收负担率、纳税信用等级等标准),税务机关开展实地查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收取款项时,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单位和个人购买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2016 年 5 月 1 日起新纳入营改增的纳税人,全部纳入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范围,使用具有编码功能的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 5 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五、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票说明
(一)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纳税人端税控设备包括金税盘和税控盘。税控专用设备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业务对外开具发票应当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开具。
(二)纳税人应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可自动上传已开具的发票明细数据。
(三)纳税人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线开票的,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范围内仍可开票,超限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开具发票次月仍未连通网络上传已开具发票明细数据的,也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需连通网络上传发票数据后方可开票,若仍无法连通网络的需携带税控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进行征期报税或非征期报税后方可开票。
(四)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将上月开具发票汇总情况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进行网络报税。
六、 增值税发票抵扣
(一)可抵扣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3% 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二)抵扣期限有关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 180 日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 180 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 2016 年 5 月 1 日起,纳税信用 B 级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市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并于当月月底确认当月需要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四)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新纳入营改增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6 年 5 月至 7 月期间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暂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市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并于当月月底确认当月需要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五)取消扫描认证的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纸质发票,但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七、发票作废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 ( 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 ) 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八、开具红字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1. 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 以下统称《信息表》 ) 。《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 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 )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 ( 自开票之日起的 180 天 ) 内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2.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 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三)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