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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税控系统专用和通用设备如何进行纳税处理?

购买税控系统专用和通用设备如何进行纳税处理?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的通知》(国税发(2000)191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的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上述规定是否目前仍有效?
答:问题所述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的通知》  (国税发(2000) 191号),为条款失效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第二项部分条款已失效或废止涉及的税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第十七款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的通知》(国税发(2000]191号)第一条、第三条失效。
但是国税发[2000]191号第四条为有效条款,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企购置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扣。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