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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公司注销、撤销、吊销有什么区别?

  一、什么是吊销?

  吊销是指企业违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被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强制手段剥夺其经营资格的一种行政处罚。这是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的最严厉的行政处罚。

  吊销是一种行政处罚,不以企业申请为前提,而是登记机关直接依职权主动而为。吊销后公司的经营资格丧失,从一定程度上讲,吊销也是公司退出市场的一种方式。

  关于吊销

  下面几个问题要弄明白

  企业被吊销有什么后果?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出现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情形时,在法定限制期内(3年),应限制其在已任职的企业法人中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并限制其任其他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次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被吊销以后是不是不用管了?

  不是!

  吊销是终止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但企业主体资格仍然存在,而且是“负罪”存在。所以,企业被吊销相当于企业被关进了“小黑屋”,吊销执照后各类监管、惩戒措施仍对其生效,而且更加严格。

  因此,被吊销后任其不管的行为,相当于受伤后不治疗,只能越拖越重,导致多项无法估量的损失,包括股东、管理人员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企业名称3年内不得使用;个人信用污点等多项无法估量的损失。

  被吊销的企业还能继续经营吗?

  不行!

  当然不行。公司一旦被吊销执照,就丧失了经营资格。从事任何经营行为均属违法,除清算外,不能从事其他活动。企业因故被吊销执照后继续经营,错上加错,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该做什么?

  作为市场主体,公司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就意味着永远告别市场,不能进入市场的公司即便还“活着”,也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因此《公司法》将“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列为公司的法定解散事由之一,被吊销执照的公司接下来面临的就是解散、清算以及注销。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解散,并在吊销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如清算义务人等怠于行使清算职责,将会承担造成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经最后注销登记后,公司的“最后一口气”也就喘完了,至此彻底消失,也只有最终经过注销登记,被吊销执照的公司才算是以合法的方式退出市场、走完生命历程。

  吊销后想撂挑子跑路的老板注意了,不清算是不行的哟!

  二、什么是撤销?

  撤销是指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作出的撤销行政行为的决定。

  通俗一点讲,撤销就是对已经完成的登记行为的否定,或者说是一种纠错行为,错误的登记丧失法律效力。它的前提是自始不符合登记条件,但通过非法情形取得了公司登记,比如登记人员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等等,因此登记机关通过撤销来纠正这个登记错误。

  常见的三种撤销

  第一种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后果是公司设立登记自始无效;

  第二种撤销公司变更登记,后果是公司恢复到该次变更登记之前的登记状态;

  第三种撤销公司注销登记,后果是公司恢复到注销之前的登记状态。

  公司被撤销设立登记后应做什么?

  撤销设立登记的后果是公司设立登记自始无效,也就意味着该公司丧失了因设立登记而取得的法律主体资格和营业资格,按《公司法》规定,这也是一种公司解散的法定情形,接下来所要面临的,和被吊销执照的公司一样,先清算后注销。

  撤销与吊销的区别

  1.撤销是“先天不足”,即登记过程中出现了违法情形,造成登记本身错误;

  2.吊销是“后天病变”,即登记本身没有瑕疵,违法情形出现在公司后续的经营过程中

  三、什么是注销?

  公司注销是指当一个公司宣告破产,被其他公司收购、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不续或公司内部解散等情形时,公司需要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过程。

  注销是企业合法退出市场的唯一方式。比如,经过注销登记的公司,法人资格就此终结,员工全部遣散,债权债务关系全面清理完毕,公司至此消失了。

  公司注销是依申请而作出的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它可以是主动行为,符合法定注销条件的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并经过清算程序后,登记机关作出准予注销登记,公司主体资格即消灭;也可以是被动行为,例如公司被撤销或被吊销之后都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清算并注销。

  企业被撤销、注销的后果

  企业被撤销、注销变更登记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 企业5年内不得移出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2.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4. 与政府其他部门互联共享,实施联合惩戒(例如:限制住宿较高星级宾馆、酒店;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