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工商注册
小商贩商事登记豁免
小商贩商事登记豁免
小商贩首先是一个自然人民事主体,但其开始以营利性经营为业时,因其符合对商主体营利性与营业性的界定标准,其身份也随之由民法上的自然人转化为商法上的商个人。但在我国现行法上,因商主体法定,小商贩并未被列入商主体范围,若未经商事登记,则会被称作“无证商贩”,其经营亦被称为“无证经营”。“无证商贩”的违法“无证经营”经常遭到工商部门或者城管的没收营业财产、罚款的处罚,甚至被取缔,使自然人的营业自由被限制与剥夺。“只要立法坦然普遍承认自然人的营业权,小商贩在现行法上的营业资格自然获得解决,成为主要受商法总则规范的无名商主体。”根据各国的立法经验,对小商既应该承认其商主体地位,使其适用商法调整,经营活动合法化,享有商主体的一些权利,但又要适当免除其部分义务,实行商事登记豁兔。
从自由价值考虑,小商贩在城市经济生活中的存在有其必然性与重要性;从安全价值考虑,对小商贩实行商事登记豁免,并不会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从效率价值考虑,针对小商贩数量多、流动性强、经营方与期限随意性大等特点,若对其实行统一登记,则以高昂的制度维护与运行成本取得微小的制度收益,那么商事登记制度的合理性不得不到质疑。按照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规定,“人人应有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基于秩序需要而对商人实行的登记要求与小商人基于自身生存需要而产生的诉求相,后者更应当受到重视。”(2)制度应保障人人均有机会从事商事经营乃公民生存权、自由选择职业权。小商贩商事登记豁免充分尊重了自人的营业自由,其商主体地位无须经过商事登记制度予以确认。
个体工商户简称个体户,其作为我国独特的商主体,是以个人、家财产作为营业资本,经依法审核登记后从事经营的个人或家庭。多数个体户与小商贩的生存状态并无实质差异,都是通过个体劳动进行维持的生存型创业,在性质上都类似于“小商人”,在我国,绝大多数小规模营业谋生的个体户所受到的法律待遇要远比国外“小商人”苛刻,其既要履行登记义务以取得个体工商户的资格,又有别于以企业形式现的个人独资企业。加上长期以来对个体工商户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各种摊派及罚款等,谋生型的个体户不堪负累。我国立法应借鉴国外关于“小商人”的有关优惠性规定,降低其经营负担,创造出适合个体创业的低成本、宽松的法律环境,以保障个体户的生存发展。
小商贩首先是一个自然人民事主体,但其开始以营利性经营为业时,因其符合对商主体营利性与营业性的界定标准,其身份也随之由民法上的自然人转化为商法上的商个人。但在我国现行法上,因商主体法定,小商贩并未被列入商主体范围,若未经商事登记,则会被称作“无证商贩”,其经营亦被称为“无证经营”。“无证商贩”的违法“无证经营”经常遭到工商部门或者城管的没收营业财产、罚款的处罚,甚至被取缔,使自然人的营业自由被限制与剥夺。“只要立法坦然普遍承认自然人的营业权,小商贩在现行法上的营业资格自然获得解决,成为主要受商法总则规范的无名商主体。”根据各国的立法经验,对小商既应该承认其商主体地位,使其适用商法调整,经营活动合法化,享有商主体的一些权利,但又要适当免除其部分义务,实行商事登记豁兔。
从自由价值考虑,小商贩在城市经济生活中的存在有其必然性与重要性;从安全价值考虑,对小商贩实行商事登记豁免,并不会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从效率价值考虑,针对小商贩数量多、流动性强、经营方与期限随意性大等特点,若对其实行统一登记,则以高昂的制度维护与运行成本取得微小的制度收益,那么商事登记制度的合理性不得不到质疑。按照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规定,“人人应有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基于秩序需要而对商人实行的登记要求与小商人基于自身生存需要而产生的诉求相,后者更应当受到重视。”(2)制度应保障人人均有机会从事商事经营乃公民生存权、自由选择职业权。小商贩商事登记豁免充分尊重了自人的营业自由,其商主体地位无须经过商事登记制度予以确认。
个体工商户简称个体户,其作为我国独特的商主体,是以个人、家财产作为营业资本,经依法审核登记后从事经营的个人或家庭。多数个体户与小商贩的生存状态并无实质差异,都是通过个体劳动进行维持的生存型创业,在性质上都类似于“小商人”,在我国,绝大多数小规模营业谋生的个体户所受到的法律待遇要远比国外“小商人”苛刻,其既要履行登记义务以取得个体工商户的资格,又有别于以企业形式现的个人独资企业。加上长期以来对个体工商户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各种摊派及罚款等,谋生型的个体户不堪负累。我国立法应借鉴国外关于“小商人”的有关优惠性规定,降低其经营负担,创造出适合个体创业的低成本、宽松的法律环境,以保障个体户的生存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