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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事登记的基本价值要素

关于商事登记的基本价值要素

由于社会生活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及法律价值主体的多元性,使得法律诸价值既共存,又存在冲突的可能性,这就需要价值选择与平衡。虽然自由、公平、正义、秩序、安全、效率等价值形态在各个法律体系中有体现,但各部门法之间的法律价值并不完全相同,而是各有侧重。比如,民法注重公平;商法注重效率;刑法注重秩序等。目前关于商事登记制度价值的研究成果,学界基本上将其定位于效率与安全。“商事登记法作为商事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商法营利性的核心理,同样要以效率与安全作为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笔者认为,商法调整对象的营利性特征,决定了商法价值必然是与利益有直接关的自由、秩序、公平、效益等目标属性。商法的价值是与交换利益和财富增进密切相关,由自由、秩序、公平、效益等不同要素所组成的价值体系。商事登记法作为商法的组成部分,必然承袭了商法的主要价值,但其又具有本身特性。商事登记法通过程序性规定,把经营中重要的或与经营活动有直接关系的事项记载于商事登记簿进行公示,以此保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满足了商主体自由营业、财富增长的基本要求。这些基本要求表现为商事登记法对商人营业自由、市场安全、交易效率的关注和重视,因此,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应该是营业自由、安全与效率。营业自由价值是指商事登记法律制度应具有的满足商主体自由营业、自由交易、自主治理等基本要求的效用属性;市场安全价值是指商事登记法律制度应具有的保障商主体交易安全效用属性,从而满足商主体在营业过程中实现交易稳定化、持续化及利益可期化等基本要求;交易效率价值是指商事登记法律制度应具有的满足商主体在营业过程中实现交易成本最低、交易利润最大,从而达到财富增值最大化目标等基本要求的效用属性。